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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防范视野下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立法完善

  

  日本在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方面也起步较早,《河川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质保护法》、《水质污染防止法》等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日本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的法律保障。《水质污染防止法》规定管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对公用水域的水质污染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在进行水质测定后,也应将测定结果报送知事。据此,每年都道府县及政令市长都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并进行水质监测,环境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每年度都公布“全国公共水域的水质监测结果”。[9]在管理体制上,日本以《河川法》为法律基础,以国土厅为水资源最高管理机构,对饮用水源实行集中协调与分部门行政的管理体制。中央设环境省,下设水质保护局,将原先分散在各省的环境管理权力统一归至环境厅,使其在环境保护领域拥有很大的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协调环境管理,使得环境管理权力得以逐渐集中。[10]


  

  从上述美国和日本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立法概述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日本在饮用水安全保护立法中注重环境风险防范,并在立法中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了规定,包括对饮用水的监测和预警、应急管理中的资金保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等,都做了非常明确的立法规定。


  

  四、完善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立法的建议


  

  完善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应注重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从立法上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立法中确立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作为一种全新的环保理念,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未知环境风险的防范,认为应当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考虑保护环境的需要,在处理环境问题时防患于未然,实现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发展,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纳。水污染防治是风险预防理念的要求和体现,强调污染源头的预防和控制,以减少污染带来的风险。为了防范日益增多的环境风险,应对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挑战,有必要在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原则,将其作为饮用水源安全立法的根本原则。


  

  (二)对饮用水源环境监测和突发事件预警作出具体规定


  

  环境监测是风险防范理念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运用监测手段可以了解饮用水源的状况,为饮用水源保护提供翔实的资料。饮用水源的环境监测和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是针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一种事前防御措施。立法上应当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卫生部门等在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设立监测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水质监测措施,记载监测所得数据,进行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的通报,并建立饮用水安全预警监测数据库。对于水质监测的结果应当定时告知公众,公开饮用水质量信息,做到信息对称,防微杜渐,始终紧绷饮用水安全风险防范这根弦。其次,供水单位对供水的全过程进行脆弱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供水系统脆弱性评估报告,从而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另外,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突发事件实行事故通报制度,进行跨区域联合保护,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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