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上明确规定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制度
饮用水源应急保障涉及资金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等,其中,资金保障是重中之重。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因其发生的不确定性、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尤其需要建立一套稳固的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应急保障基金的设立方式,设立“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专项基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导力量应承担主要资金支持,其他可以向公众和环保NGO筹集,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公众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以此为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支持。
(四)立法上明确规定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针对我国“多龙治水”、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我国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实行高效集中式的管理体制的经验,在立法上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统一指挥和调控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饮用水源集中管理,林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配合,这样才能提高饮用水源应急事件管理的效率。
【作者简介】
王世进(1965-),男,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张津(1986-),女,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
【注释】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立项课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赣教社政字5号)研究成果。
张志勋,郑小波.论风险防范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及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10(10)。
亚历山大·基斯.张若斯译.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3.
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1.
吕忠梅.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思考——兼论《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甘肃社会科学,2007(6)。
许恩信.饮用水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资料来源:环保部2009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王大荣.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现状及对策.消费导刊,2006(11)。
张宇,王东勇,杨凯.美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及其借鉴.中国给水排水,2006(8)。
蓝楠.日本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的经验及启示.环境保护,2007(02)。
蓝楠.中日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及法律制度对比分析.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