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防范视野下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立法完善
王世进;张津
【摘要】风险防范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确立和适用风险防范原则,对完善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应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借鉴美、日等国家在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强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立法,在立法中确立风险防范的理念,理顺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明确饮用水源应急管理制度的内容,切实维护饮用水安全。
【关键词】风险防范;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全文】
风险防范原则最早源于德国Vorsorge(德语中意为“事先的考虑和担忧”)法则,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1]该原则产生以来,迅速得到了传播和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2]。1989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2年《里约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都将风险防范原则作为条约的重要原则。
一般认为,1992年“地球峰会”(Earth Summit)上发表的《里约宣言》(Rio Declaration)对风险防范原则作出的定义最具权威,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precautionary approach),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3]。目前,风险防范原则的适用范围已从国际环境法领域引申到国内环境法中,并逐步扩展到包括有毒有害废物处理、臭氧层气候变化、生物安全、防治水污染、防治空气污染等环境保护领域,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确立和适用风险防范原则,对完善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应急制度,应对饮用水环境风险,维护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与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饮用水安全是指人人都可以及时、方便地获得满足清洁和健康要求的生活用水的一种社会状态,它要求水资源的供给能够在保证质和量的基础上满足人类生存、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需求。饮用水安全具有自然属性、社会经济属性和人文属性,是一个既关涉水资源的质与量等自然属性,又关涉人类社会的脆弱性、人群对水安全保障的期望水平、对所处环境的水资源特性的认识以及自身的承载能力等社会属性的复杂问题。[4]饮用水源保护,就是为了保护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的源头、水体初源或水体地下及地表汇集、流经处的水资源环境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水源环境的破坏与恶化。饮用水源保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最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