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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防范视野下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立法完善

  

  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以饮用水安全保障为目的,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等措施的制度。包括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的监测和预警制度、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制度、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和重建制度、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法律责任制度和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制度等。其中,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是最为核心的两大内容。前者是通过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提供水质信息,制定饮用水资源监测预报方案和事故、灾害应急方案,对可能发生饮用水资源事故的地点、程度等情况进行预测,因而是针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一种事前防御措施;而相对来说,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则属于事故发生之后的紧急处理,目的是尽可能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5]


  

  二、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饮用水源环境问题十分严峻。近年来,因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水污染已成为饮用水安全最大的杀手。据统计,仅2008年,环保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就高达135起,其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事件高达46起。[6]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7年太湖蓝藻水污事件及2008年阳宗海砷污染事件、2009年江苏省盐城市饮用水水源酚污染事件和广东省韶关市水源水华事件等一系列突发性事件,引发全社会对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关注,一次又一次地向我们敲响加强饮用水源安全风险防范的警钟。从立法上完善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不仅仅是公共环境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与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公共安全管理的逐步加强,国家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积极采取法律和行政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在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我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饮用水源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方面尚没有专门立法,只是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一些一般性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第6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此外,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5657条分别对应急预案制度、行为人的应急义务和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职责作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也对行为人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当地人民政府的强制应急职责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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