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内碳交易的市场监管
任何一个新兴市场的出现,都必然伴随着相应的制度漏洞,须通过市场监管来加以弥补。从某种意义上,碳排放权就是一种信用,保证碳排放资源的稀缺性是碳信用拥有市场价值的前提。而要保证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放主体的碳排放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碳排放行为不受监控,企业就会存在超排的可能性,同时,对碳排放有需求的企业也失去了购买碳排放权的积极性,碳排放权市场也就随之灭失。因此,市场监管是碳交易最重要的制度内容,是碳交易市场成功运作的基本保证。
在碳交易市场的监督机制中,碳排放的检测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由于碳排放权是法律拟制的,其无形、难控的特点使得对其数量核定成为难题。在国外,欧盟中央管理处(the EU Central Administrator)运用“欧盟独立交易系统”对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检测管理,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和行使的合法合规;从2008年起,美国环保局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的温室气候登记报告制度;在英国,关注气候变化对企业经营影响的机构投资者在 2000 年自发形成了碳信息披露项目(CDP),试图“在高质量信息的支持下推动对话,对气候变化做出合理的反映”。[10]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应当积极、主动地推动碳排放信息公开,按先自愿、后强制的原则逐步建立碳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来说,政府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引入碳排放信息公开的内容,引导企业建立碳排放数据库,通过第三方检测、企业申报、主管机关审核输入数据库并公开,同时进行不定时地抽检和惩罚,保证信息的准确性。[11]这些制度措施不仅能够为碳交易提供信息安全阀,也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有效、真实的信息来源。目前,中国碳排放交易制度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因此,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应更侧重于具体的碳减排行为,披露内容也应更详细具体,披露信息审计标准则可以相对简单一些。
衡量碳交易市场的绩效,保证碳排放限额不被突破,杜绝碳交易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协作。只有环保部门、证监会、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等多方协调合作,各司其职,才能破解碳排放监控的难题。具体来说,环保部门负责碳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订;证监会从宏观层面协同环保部门对碳交易制度和规则进行监督和完善,并对行业协会和交易所进行指导;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通过成立碳交易协会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行为,负责监测和调查,指导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约束和自我公开;交易所则应当发挥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登记和交易、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监控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