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碳税配套和补贴激励的功能
(一)碳税对碳交易的配套功能
比较而言,碳税与碳交易两种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原理方面存在很大不同:碳税(HCT)是一种“庇古税”(事先达成一致的税率然后在国内征收),通过外部成本的内部化,纠正对碳排放权使用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以体现碳排放权的使用价格来反映真实的社会成本。通过征收碳税,提高使用含碳能源的价格,从而提高会促进碳排放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利用,促进企业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和碳减排技术的投入,最终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比较而言,碳税是一种“命令—控制”式的制度模式,通过政府以征税的方式增加碳排放的成本,来抑制碳的排放量;碳交易则是以创造抑制市场的模式,运用市场交易使得资源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原理达到减排的效果。应当说,两者各有优缺点。碳交易更能体现成本优势,对市场的推动和刺激更大,但运作相对复杂,监管成本较大;碳税更为直接快速,但缺乏激励,企业在被动接受过程当中创新和减排动力不足。著名经济学家 Nordhaus曾极力主张征收协调一致的碳税来取代《京都议定书》,[9]但由于难以得到有效的税率,这一措施并没有被广泛采用。相比之下,碳交易机制为大多数国家所实践,逐渐成为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机制。对中国来说,碳税完全可以作为碳交易的一个配套性制度。在此方面,英国的气候变化税制度值得借鉴。气候变化税是英国“气候变化计划”中的一项实质性政策手段,其目的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该税收的绝大部分用以减免企业的社会保险税,一部分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另外一部分归入碳基金。此税种能够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并使得更多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来。另外,用气候变化税筹集建立的碳基金可以作为碳交易的配套资金,为碳交易制度的监测管控提供资金支持,最终促进碳交易制度取得实效。中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先进经验,将碳税作为碳交易的配套性制度,以税收的强制效力加强碳交易的制度功能,并增加对碳交易市场调控的力度。
(二)补贴对碳交易的激励功能
中国从“十五”计划开始,先后设置了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环境保护、技术改造升级等各类专项资金,这些专项资金的性质为国家财政补贴,其目的是鼓励和扩大可再生能源,提高循环和减排技术,最终起到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补贴的制度功能是将外部收益内部化,相比碳交易和碳税制度,它能使得排污企业比较容易接受,在实施过程中不会遇到什么阻力。但是如果将补贴作为碳减排的主要方式,就会存在较大问题:第一,补贴的受益面有限,有机会和条件得到财政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只是一小部分,相应地,其减少碳排放的制度功能也相对有限。第二,补贴具有可变性和短期性,一般是政府为了特定目的而采取的相对短期的特殊性政策,具体标准也在不同时期发生着变化,造成激励性不足。由于企业难以预期减排的可得利益,也就不会积极采取先期的减排措施。第三,企业缺乏参与性和主导性,补贴是国家花钱来激励企业达到促进减排目的,因此,这项制度比较适合由政府主导来推行。但如果作为一项长期实行的制度,就显得缺乏可持续性,也势必对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根据以上分析,应将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作为支撑碳交易的辅助性制度。国家政府应整合现行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政策,建立“碳交易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在碳交易市场中已经购买了碳排放权的特殊企业、从长期来看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市场交易、先期参与到自愿交易模式中的企业、市场主体中在减排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和提高的机构,从而增强碳交易市场的动力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