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我国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是交易所的功能目前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转让交易以及CDM 项目,定价权多为发达国家掌握,真正实现的场内碳交易的案例并不多见。许多具有CDM项目开发潜力的企业,由于存在缺少国内融资服务、市场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在交易谈判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议价权几乎完全丧失。同时,未来中国一旦需要承担硬性国际减排责任,现在低价卖出的碳排放权将来很可能要高价买回,这对开发CDM项目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意味着重大损失。另外,从CDM 项目流程上看,实现一个CDM 项目并不轻松,需要经历十多道步骤,每个步骤又包含诸多环节。实际上,中国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注册成功的项目中很少能获得联合国EB组织签发的CERS。即使是获得了CER签发的企业,其获得的收益往往也是大打折扣的。可见,实施CDM项目存在着最优化规模的问题。从效益最优化角度,中国企业在现阶段开发 CDM 项目、出口碳排放权,并非越多越好。如果不能充分估计潜在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规避手段,CDM项目过快发展将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因此,参与CDM项目需要保持理性态度,对中国来说,最重要的是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在做“游戏玩家”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控制参与程度,以维护长远利益。[5]
目前,中国政府为规范CDM市场已经做了相当大的努力,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规范CDM市场交易运作,初步形成了实施CDM的制度环境。[6]但由于《京都议定书》谈判进展缓慢,2013 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走势十分不明朗,原本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 CDM 机制很有可能被全球性的碳交易机制所替代。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国家之一,目前只享受着减排权利,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局面迟早会被改变。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也对CDM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要求开展CDM项目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国内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否则将不承认从这些国家的CDM项目中获得的碳减排额。如果中国继续执行不加约束的高碳经济政策,就会加速国际矛盾的发展,导致国际遏制的提前到来。[7]因此,中国在遵守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利益和现实需要的国内碳交易制度以显得十分紧迫。
相对于CDM机制,碳交易应该是一国在控制气候变化方面能够实现成本最小的市场化机制。许多发达国家也都普遍推行碳交易机制,并在这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制度经验。当前,中国应尽快通过建立国内市场机制来优化碳排放权的配置,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生态效果。从长远来看,中国碳减排的重心应是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利用市场机制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是推动中国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而CDM可作为国内碳交易的辅助制度,用以吸收和引进国外先进的减排技术。到了将来碳交易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阶段,在中西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也可以开展国内的CDM,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帮助相对落后地区改进减排技术、提高减排能力,并取得相应的减排配额,最终使整个区域达到减排的效果。随着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如何衔接CDM市场将也是值得研究和须解决的问题。尽管目前国内已经成立了多家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构,但考虑到中国和发达国家之间减排成本的差距,交易所目前应暂时只对国内企业开放,减排了的碳排放量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打包”处理,然后再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内企业竞争力不足的缺陷。到了国内碳交易市场运作成熟时,再将碳排放权交易所逐渐过渡到对国外开放,提高国际市场的参与度,这在一定程度也有利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