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看公共利益的本质特征[6]
在讨论公共利益时,还应该与其相关的概念加以比较。[7]一般认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概念有个体利益、[8]多数人利益、共同体利益(一般表现为群体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等)、共同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等。我们认为,公共利益与这些利益形式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有截然的区别。
从内涵角度看,公共利益与这些形式的利益有相同之处,但并不完全吻合。就共同体的利益来说,共同体利益不仅包括对外利益,也有对其成员相对独立的利益。如:国家利益不仅包括为其赖以存在的基本利益外,还包括相对于其它的自身利益,这种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可能并非一致。即使作为国家赖以生存的利益,也可能因为国家利己的特点而不属于公共利益,比如说,以暴力方式建立起来的国家的统治秩序。这种利益可能会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或者国家范围内人民的公共利益。[9]就多数人利益来说,公共利益是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才有产生的必要,但公共利益应该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至少给予少数人最低限度的保护。因此,多数人的利益并不一定就是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与其他形式利益的最大区别:一是具有基础性,二是具有公益性;三是具有善的品质,符合道德的标准,不具有侵害性。具体来说,公共利益是一定群体或范围的最基本利益,而不是所有形式的利益;公共利益为一定群体或范围内的人共同享有而不为部分人特有;一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并不会损害更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当然,设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也要考虑本国的发展状况),对在群体或范围内的其它正当利益也不具有侵害性(在这里,当然要求其他利益同样符合善的品质)。与之相比,共同体利益或多数人利益有时会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国家利益有时会损害人类的公共利益,一定群体的利益可能会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一定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可能会损害其他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在群体或范围内,这些利益也可能是牺牲少数人的正当利益甚至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而获得的。
从主体的角度看,公共利益具体存在于一定的范围,但其主体与其它利益主体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性特征。全人类存在一定的公共利益,但一个国家或一定地区也有为保护本国家和地区而存在的公共利益。因此说,国家利益或一定地区的利益有时也包含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公共利益的主体有时也会表现为多数人或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等形式。但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主体并不单一的表现为一定的群体或共同体。这种主体可能表现为国家或一定形态的社会,以及一定的利益团体等。有时,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由地域来确定的,如某地区的公共利益等;而有些公共利益的主体却具有抽象性,如市场经济的主体等。
与公共利益最容易混淆的概念是共同利益和社会利益。我们认为,无论从主体的角度还是从内容的角度,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都有较大区别。[10]在一定的范围内可能存在共同利益却不存在公共利益,反之也然。如一个暴力集团内有共同利益却没有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如市场经济下,保护整合的公共利益,就有可能会损害少数人的不法利益,这时,公共利益就不是他们的共同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有时具有相同的内涵,[11]从主体角度看,都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但社会利益并不能等同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仍然具有功利性特征,是相对于国家利益或个体利益的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社会存在不同的形态(如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从而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当然,在实践中,有人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同一位阶的概念。[12]我们认为,这是对公共利益独立形态认识的不足,并不能成为混同它们的理由。把公共利益作为独立的利益形态,也有利于防止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共同体利益或群体利益之实,保护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