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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而具体的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从本质上说,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的群体所享有的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公共利益体现了对范围内主体的共享性,即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共同享有,而不为部分人特有,是对所有主体开放的利益,是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的一种整合利益。公共利益体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基础性,与人的其他利益相比,公共利益是每一个主体作为这个群体范围内的主体所必需的利益。没有这些利益,作为群体就不再是这个群体;群体内主体,如果不能平等享有这种利益,就不在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如市场经济赖以存在(而不成为计划经济的市场)的基本要素——调整价格的秩序、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适当的角色等就是公共利益。这是市场中经济主体所“共同”(这里的主体是一种整合体,利益也是一种整合利益)享有的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如果没有这些要素,市场经济就不存在,人们就无法享有作为市场经济的各种利益;如果没有这些要素,作为市场经济内部的各个主体,也不再是其市场主体。


  

  (二)从公共利益产生的历史进程来看公共利益的一般特征


  

  从利益产生的历史进程来看,首先存在的是单个自然人的利益,然后才产生一个群体和集团的利益。是在国家产生以后,才有国家利益形式的存在。当国家或社会利益分化到一定程度,人类就产生了协调人与人之间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才会出现世界范围的共同享有的利益形式。而在这些利益形式中,有些利益表现为人类赖以共同战胜自然以及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要求,这种利益形式就是公共利益。从公共利益内容特征看,首先表现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有在社会产生并发展的过程中,才逐渐产生政治、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公共利益。是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人们共同享有更高层次的社会文明的基本条件,而这种基本条件也就成为人们享有这种社会文明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仅表现为一定的社会或群体最基本的要求,而且是为了保护更大范围的、更长远的利益而确定的一种利益存在形式。如:和平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需要,也是保障人类更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不能为当代人所享有,但是为了国家更好的发展,当然属于为了公共利益。


  

  从公共利益发展的进程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特点:


  

  1、公共利益具有历史性。[3]公共利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表现形式也不同。公共利益并非从人类产生之时就自然产生,而是随着社会的产生,人类为了共同生存才产生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的内容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渐增加其内涵。是在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基础上,精神生活才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而也成为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没有符合任何时期的公共利益,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应当考虑社会的历史发展状况。把吃穿都犯愁的地区建设成可高度享受的生活环境是违反公共利益标准的。因此,在这些地区,政府征用农田建造娱乐设施,即使是为了当地人所用,也是不符合这些地区公共利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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