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利益具有范围性。人类存在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但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表现为所有人都享有。物质利益可能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但有些政治等其他利益却不一定为全人类所享有。国家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与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利益也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在不同的国家和领域,公共利益的内涵也会不同,如政治领域的公共利益和经济领域的公共利益等。在倡导个性自由的英美法系与倡导社会秩序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共利益的内涵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公共利益的外延时不能建立统一的标准。从公共利益的范围性特征也可推导出公共利益的另一个特征——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公共利益按空间角度分为世界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国家范围内的公共利益、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利益。[4]按群体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市场经济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政治领域的公共利益和文化领域的公共利益等。
3、公共利益具有抽象和具体的双重特征。
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公共利益首先表现为一种需求,而不是具体的物。原始部落的公共利益,可能表现为共同享有一个歇身的家。但家只是体现公共利益的一个客体,他们之间不歧视的共同享有才是他们的公共利益。从主体角度看,公共利益的主体表现为多数,但又不是多数人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整合的主体。主体有时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市场中经济主体不断变化,但市场却始终存在一定的不变的公共利益,如市场的管理秩序,交易的诚信和安全等。在一定市区,居住的人不断变化,而公共管理秩序和物质条件等公共利益不变。从内容角度看,公共利益并不是各种主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利益的整合;有时还会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形态。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主体的利益表现为经济利益,为了对他们经济利益的整体的保护,这种公共利益却首先表现为秩序、公平规则等形式。
公共利益也有具体性特征。公共利益表现为物质或精神的需求,也需要一定的载体。如:在一个社区,没有公共文化设施,就不可能有人们对文化方面的公共利益的实际享有;一定时期的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基础设施的配套;市场秩序的达到需要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存在。但这些事业设施、配套体制并非就是公共利益本身,而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和形式。在一定地区,公共利益的内容是共同娱乐,形式是各个人都可参与,而建立公共娱乐设施就是实现共同娱乐的目的的手段。在市场经济中,秩序是公共利益,而政府设置一定的法律法规就是保障秩序的手段。如果没有这种手段,就无法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共利益。
政府要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首先要从载体着手,没有载体的建设,谈实现公共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是,对于载体的建设要符合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否则是无法实现其真正目的。国家的公共政策就是实现国家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前提是国家的公共政策的正确性。[5]在市场经济中,首先要确定市场需要保护的根本利益是什么,也就是公共利益有哪些,然后再制订具体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