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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而具体的公共利益

抽象而具体的公共利益


陈宏光;曹达全


【摘要】公共利益在现实中是一个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但其内涵却具有抽象性。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的群体所享有的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历史性和范围性等特征,具有善的品质,符合道德的标准,从而区别与其他利益形式。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确定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内涵;公共利益的确立标准
【全文】
  

  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在学界由来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对其理解也颇有不同。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是常见的法律概念,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至今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由于立法对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对其理解差异甚至曲解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行政管理领域,甚至被一些地方官员或公共团体随意滥用。行政机关经常直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实行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征用,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法律精神。某些公共组织也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很大。在民事领域,鉴于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的存在,有人呼吁建立公益诉讼。但如果不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无法真正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说,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对此,理论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我们谨参与讨论,并从特定的角度对公共利益加以论述。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特征[1]


  

  (一)从公共利益的上位概念——利益——的角度看公共利益的内涵


  

  “利益”就其语意来说就是“好处”。人们曾经对利益下过各种定义,比较普遍的是把利益界定为“需要”。“从本质属性来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2]利益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利益内容性质的不同,利益可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和人身利益;根据利益存在的时间范围,利益可分为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根据利益存在的空间范围,利益可分为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根据利益享有主体的不同,利益可分为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据以上分类,我们也可以对公共利益作以下分析:


  

  从利益主体的角度看,公共利益的主体具有复合性,公共利益属于多数人的利益,但却不是各个主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主体利益的整合。从利益的内容性质角度看,公共利益不仅表现为物质的、有形的利益,而且表现为一些无形的利益。如:社会的福祉、道德上的公序良俗、经济上的整体效益、社会管理上的良好秩序、政治上的民主、人类对自然的整体的控制能力、人类社会自我解放的自由程度等等。从利益存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来看,公共利益是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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