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险领域的国家补偿责任——面向结果的国家补偿
学界传统意义上对于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界分,是以行为违法还是适法为标准作出的。日本国家赔偿制度以《宪法》第17条[49]和《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50]为依据,对公务员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而国家补偿则是基于《宪法》第29条第3款[51],对出于公共目的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对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后果进行经济补偿。如果严格以上述法条为依据,当不能够认定国家违反了注意义务,同时该适法行为仅仅损害了民众生命或者身体的场合下,就无法适用赔偿或者补偿的条文。依然以预防接种事件为例证,如果国家切实遵守了相关义务,合格的疫苗却导致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损,受害者就难以依据任何条文获致赔偿或者补偿。上述情况在风险领域确属多发,有权利损害却无可适用救济,这一理论回应现实的不足被学者自嘲为“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之间的真空带”[52]。
实践的需求正是理论前进的方向和动力。在实践领域遭遇不公的过程中,日本行政法上特别牺牲的理论模式开始逐渐获致公认[53],即个人为共同体不得不蒙受的损失,应通过国家行为而将损失转嫁给社会;当然,基于特别损害而给予补偿,并不必然承认国家对于生命身体的侵害,毕竟这不等同于有意识的侵权行为。[54]在东京判决中,法院认为“预防接种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基于国家的行为而对国民的生命、身体造成特别伤害或者死亡。公民由于接种疫苗而导致的损害结果已显著超出了其可预见的风险,应基于《日本国宪法》第29条第3款要求国家对其进行补偿”。[55]之后的判决也都陆续延肯定了国家补偿责任。而从实体法依据来看,有观点表示可将《宪法》第29条第3款进行目的解释,宪法既然规定了对财产权进行补偿,举轻明重生命权和健康权当然也应被纳入补偿的范围。[56]
在特别牺牲理念为日本学界所接受并运用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基于风险社会中损害的必然性和损失分担的必要性角度,行为违法和适法的区分本身并不具有重要意义,补偿的本质就是填补出于公益目而造成的损失,而并不应仅限于适法行为的范畴。[57]从广义上来说“国家补偿”可以被认为是基于国家活动而对造成公民损失和损害进行填补的制度的总称,虽然可以被划分为对违法行为的国家赔偿以及对合法行为的国家补偿,但同时也应存在打破违法与合法二元划分的补偿制度,即“面向结果的国家补偿”制度。所谓“面向结果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合法与否为考量,而仅仅着眼于损害结果而直接由法律规定国家应对损害作出填补的一种国家责任。[58]这一理念类似于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通常是以制定法所规定的标准对结果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那么他就必须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和是否采取了的预防措施。从风险分担的角度而言,如果说过错责任充分反映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是自然法学派理论在侵权行为法的体现的话,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法哲学思想。[59]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思潮主要产生于产业革命后,工业灾害、环境事故、产品质量问题日益突出,而引发这些危险的活动又为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对被害人保护不力,难以实现侵权法衡平社会利益、保护弱者、促进公平实现正义之功效[60]。基于实现实质公平正义而不对原因行为的过错和合法与否进行考察这一思想,事实上早在刑事领域的国家责任中得以体现,也即法律只能对其进行形式上的过度保护才能使得双方力量相对平衡,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61]而风险领域中国家和个人的力量对比恰恰也符合上述特征。在风险领域,考虑到相对于国家而言普通公民的地位和实力实在过于弱小,如果运用违法或者过错性标准,就不利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随着日本预防接种事件影响力不断扩大,基于双方力量悬殊的现实之下为维护正义、保障受害者而产生的面向结果的国家责任制度开始逐渐被立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