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演化解释方法的最新实践及其反思
吴卡
【摘要】演化解释俨然已成为条约解释的一个新趋势,但在实践运用中,该方法却存在武断、机械和片面等问题。未遵循条约解释的基本原理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演化解释方法和当时意义解释方法的关系密切,应在综合考虑各个解释要素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方法权衡后再作选择。运用演化解释方法,应在条约已有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得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演化解释方法的运用可沿循一定的路径进行。
【关键词】条约解释;演化解释;当时意义解释
【全文】
随着时间的推移,条约用语的意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缔约时不具有的新含义。如果按此新含义解释条约,那么用的是演化解释方法(evolutive interpretation) ;[1]如果仍按缔约当时的含义解释,用的就是当时意义解释方法(contemporaneous interpretation)。在解释条约时,依不同方法产生的裁判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因此方法的选择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而言,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会适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所载的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2]由于条约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运用这些解释规则时往往拥有较大的灵活性。然而,这一灵活性“绝不意味着可以背书肆意的解释。”[3]目前,运用演化解释方法俨然已经成为条约解释的一个新趋势。[4]但是,在该方法的运用实践中,却存在过宽解释乃至“肆意解释”的情况。如何避免这种情况,让演化解释方法的运用回归正轨,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一、缘起:两个案例
国际法院和WTO上诉机构在案件的裁判中都使用了演化解释方法:国际法院是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关于航行和相关权利的争端”案(以下简称“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WTO上诉机构则是在“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以下简称“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一)国际法院“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
本案于2005年9月29日由哥斯达黎加向国际法院提起,2009年7月13日,国际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本案涉及两国之间的1858年边界条约(Treaty of Limits),该条约确立了尼加拉瓜对圣胡安河的领土主权,但同时也承认哥斯达黎加在该河的下游河段“为商业目的(con objetos de comercio)”享有永久航行的权利。
对“商业(comereio)”的不同理解构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尼方指出,缔结1858年条约时双方的共同意图是维护边界的稳定,如果允许对“商业”作演化解释将损害这一稳定,因此应根据1858年条约缔结当时的“商业”含义来解释,即不允许对其作超越货物贸易而涵盖包括游客在内的乘客运输的解释。[5]哥方则认为,“商业”是一个通用术语(generic term),其含义应被推定为具有与时俱进性,所以应按现在的含义进行解释,即应涵盖包括游客在内的乘客运输。而且它认为,双方的共同意图是授予哥斯达黎加在圣胡安河上的永久航行权,不顾后来的发展情况而意欲让该权利固定不变是难以想像的。[6]
国际法院支持对“商业”作演化解释。为此它援引爱琴海大陆架划界案,指出它在该案中是“基于下列理念”来判案的,即“当缔约国在条约中使用通用术语时,其必然已经意识到这些术语的含义有可能与时俱进,而且条约已经缔结了非常长的时间或者说具有‘无限持续性(unlimitedduration) '',作为一般原则,必须据此认为缔约国有意使这些术语的含义具有演化性。”法院将此理念运用于本案,认定“在当前案件中,1858年条约第6条所指的‘商业’一词也是如此。首先,这是一个通用术语,用来指代一类活动;其次,1858年条约具有无限持续性,从一开始它就被创设为一个以永久性为特征的法律制度。”[7]据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商业”一词在1858年的时候可能是狭义的,但是在2009年应作广义解释,即应理解为既包括货物贸易又包括服务贸易(包括旅游),但是不应包含那些不追求利润的、执行政府或公共事务的船舶的航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