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来源于司法实践的一种新制度,只有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的经验,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制度。然而,《修正案(草案)》没有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的经验,难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因此,要在我国建立合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应当对《修正案(草案)》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适当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在我国,要建立独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形式,以区别于其他三种不起诉,就必然要确定其适用的案件范围。我们认为,根据实践经验,应当对《修正案(草案)》确定的案件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扩大,即扩大到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以及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所涉嫌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案件。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是我国继“严打”之后实行的一种新的刑事政策,虽然学术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不同的理解[3],但是,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从宽”和“从严”相结合的一种刑事政策。从刑事司法意义上来说,就是对轻微犯罪应当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应当从严打击,宽和严要有机结合的一种刑事政策。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从宽的精神,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有所扩大。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并对这三种不起诉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法律对这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严格,这虽然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防止其滥用,但却不利于发挥这三种不起诉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更大的作用,无法实现对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以从宽处理。因此,为了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对一些特殊人员从宽处理的精神,需要扩大现行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设立较宽的适用范围,建立一种新的不起诉种类,即附条件不起诉。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或在校读书的学生、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严重疾病患者、七十五岁以上的老人这四类特殊的人进行从宽处理,符合我国“尊老爱幼”、“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文化传统,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因而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适应对特殊人群进行特别保护的实践需要。从司法实践看,1992年我国上海长宁区检察院最早开始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较轻的犯罪,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之后,这个制度在许多地区得到推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检察机关实行过或正在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实践的效果上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区别对待、实现个案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缺乏法律规定,各地都控制试点的范围,主要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和在校的学生,很少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因而各地的试点工作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对特殊人群特别保护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检察机关也不得不提起公诉,无法体现对他们的从宽处理。同时,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的学生进行判刑和关押,不仅会使其失去上学的机会,也不利于其身心发育和成长;对老年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严重疾病患者进行判刑和关押,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甚至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担。因此,为了适用实践的客观需要,体现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严重疾病患者和老年人的关爱和特别保护,实现个案的公正,对这四类人员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