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邓思清
【摘要】为了适应国内犯罪情况的新变化和国际轻微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个案公正,我国应当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案存在案件适用范围较窄、缺乏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规定矛盾等缺陷。借鉴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改革探索中所取得的经验,应当完善《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以建立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全文】
为了适应国内犯罪情况的新变化和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在该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其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诉讼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各地检察机关正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可见,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我国不起诉制度中的一项内容,不仅涉及实践问题,而且也涉及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草案中提出的方案尚不完善,其中的一些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
在我国,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率不断上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不断增多,办案压力越来越大,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比例非常低。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不起诉人数占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的4.2%,1998年则是2.5%。其后若干年来一直都在2-3%之间徘徊。[1]但是,从我国的审判实践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法院宣告无罪、判处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附加刑。据统计,2002-2005年间,每年生效判决宣告无罪、判处免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的人数占到当年生效判决所涉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在35.52%-45.15%之间。[2]这一事实表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大的空间。
基于实践的情况,为了解决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我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就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改革探索。早在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就采取“诉前考察”的形式,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延期起诉,考察期为三个月。之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区检察院等,也先后探索了附条件不起诉。由于这一不起诉方式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符合世界不起诉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因而很快得到全国许多检察机关的效仿,各地检察机关纷纷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最早是从基层检察院的实践开始的,然后得到学术界专家的推崇,由于实践的改革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而得到了中央司法改革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修改案。由此可见,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体来说,我国实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