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新的认定标准,我国四部宪法中的国家元首分别为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及国家主席。在宪法学界,部分学者一直在呼吁将“国家元首”写入宪法。必须承认,这一做法可以避免理论的分歧,也有利于国家元首制度的现实运作。但笔者认为,对于当代中国而言,通过认定方法的检讨,基于宪法规范来认定国家元首或许更具可行性。一方面,从尊重宪法文本的角度看,我国修宪频率不宜过频,通过宪法解释来认定国家元首更为适宜;从立足政治实践的角度看,现行宪法对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设计已基本符合我国内政外交的需要。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通过修宪将“国家元首”入宪可能会遭遇理论或实践的掣肘。


【作者简介】
邹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根据荷兰学者亨克•范•马尔塞文和格尔•范•德•唐对142个国家成文宪法的统计,截止到1976年3月31日,有71部宪法用了“国家元首”的术语或类似的术语,其比例为50%。参见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另据王惠玲博士对107个国家成文宪法的统计,明确规定何者是国家元首的有52部宪法,约占48.6%。见王惠玲:《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以107部宪法文本为研究对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发展史上,国家主席的设置问题和国家元首的认定问题往往涉及到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力的博弈。例如,在1975年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国家主席是否保留以及“国家元首”是否写入宪法就曾引起过政治风波。
许崇德教授认为:现行宪法九十三条第一款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定性,即“全国武装力量领导机关”。但鉴于宪法文本中并无“中央军事委员会是……”的句式结构,笔者未在该表中列出。
蒋碧昆:《国家机构概述》,载蒋碧昆:《蒋碧昆文集(上卷)》,武汉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277页。
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相对于国家元首的认定,现行宪法是否应当规定国家主席的建制以及是否应当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更具有实践意义。但是,国家元首的认定问题仍不容小觑,特别是在理论层面,这一问题引起了学界长期的探讨。
事实上,早在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时,廖承志就曾建议:宪法应明确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访问”的职权。但这一建议在当时未没有被采纳。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页。
在宪法学界,当前的主流观点是:国家主席即个体的国家元首。但有少数学者仍坚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共同作为集体的国家元首。另有部分学者并不正面回应这一问题,而是主张: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从总体上说,“国家主席即国家元首”这一观点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
许崇德:《国家元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8-89页。
但龚教授同时认为,这一定论存在以下三个例外,即以下三类国家不存在元首:其一是希腊城市国家,其二是罗马共和国,其三是制宪时期的美国。这其中,前两类国家是古典时期的奴隶制国家,而第三例则是邦联,不具有国际人格。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178页。
需要说明的是,图中所示的方法分类是建立在笔者归纳和概括的基础之上的。尽管学者们曾尝试不同的方法来认定我国国家元首,但囿于长期缺乏方法论上的自觉,他们都不曾对这些方法进行系统化梳理。
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
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详见《中美发表联合声明》,载《人民日报》1997年10月31日第1版。
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The Presidenc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vailable:http://english.gov.cn/2008-03/15/content_921051.htm>(May 13, 2011)
但是,在中国政府官方网中文版中,笔者却找不到上述所引英文的对应中文表述。由此观之,我国官方对于“国家主席就是国家元首”的表述似乎仍存在些许顾虑。
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第1版。
董和平主编:《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
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119,135-136,143页。
李维汉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初稿上原来没有这一条,经过讨论,大家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应该有一个定义,后来就写了这一条。现在又经过中共中央的反复研究,认为还是去掉了好。”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由此观之,中共中央的主流意见也反对将国家主席定性为个体的国家元首。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结合上文可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张治中的立场发生了变化,放弃了将国家主席认定为国家元首的主张。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许崇德教授所著的《国家元首》一书原本有七章,但由于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制度”中的基本观点认为国家主席即国家元首,该观点与1954年宪法制定时毛泽东“主席不是国家元首”的论断不符。经主编张友渔劝说,为避免犯政治错误,许教授只得去掉原稿第七章。参见:《许崇德全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7页。仅此一例,不难看出政治环境对于国家元首问题研究的影响。
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8-169页。
张友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九五四年宪法)主要条文的解释(下)》,载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9页。
这些论著包括但不限于:吴杰、廉希圣、魏定仁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27页;王向明、许崇德编著:《中国宪法讲义》,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58页;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著:《中国宪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6页;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2页。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
笔者并非完全反对“元首职权”这一提法。但是否存在外延清晰的“元首职权”则确实有待商榷。
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参见许崇德:《国家元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8-89页。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本文没有选取各国宪法的英文版本作为统计分析的对象,但为确保中文译本的准确性,笔者参照了部分英文版本。所选取的宪法文本均来源于中国大陆的正式出版物,只限于成文宪法典且不包括中国宪法典。这些宪法文本在颁行后可能存在部分修正,但作为中文译本都是最新的。
该表中所统计的宪法中文译本来源如下: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64年版,第36-42页;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4-1290页;任允正、于洪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2-465页;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367页;潘灯、单艳芳译:《西班牙宪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275页;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课题研究组、包钢(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蒙古国法律汇编与投资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6页。
刘飞:《宪法解释的规则综合模式与结果取向——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中心的宪法解释方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许崇德:《国家元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11页。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 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
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在本文的修改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柴华等七位同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表示感谢。现就以下两点质疑进行回应。部分同学认为笔者所探求的认定方法并不属于基于宪法文义的认定方法,原因在于:作为识别国家元首的概念工具,“国家元首的基本特征”在宪法文本中并非其义自现。本文列举的三个特征有脱离宪法文本之嫌。部分同学承认这一认定方法属于基于宪法文义的认定方法,但却认为“国家元首的基本特征”仍是以“一般的元首职权”为基础而进行的提炼和概括。对于前者,笔者认为,新的认定方法并没有脱离宪法文义。正如前文所述,就国家元首的认定而言,宪法文本是首要依据。判断某个国家机构或其组成部分是不是国家元首,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元首的特征,而据以判断的基本依据仍是宪法文本本身,而不是政治实践以及其他。事实上,很多宪法概念往往难以直接通过宪法文本进行界定,但这并不妨碍通过一般语义对其进行解读。宪法文本中本来就不存在“国家元首”的表述,也就更谈不上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一般语义来阐释这一概念并未游离于规范场域之外。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国家元首的基本特征”是直接根据国家元首的界定进行阐发的。因此,基本特征的概括并不依赖于宪法文本中“一般的元首职权”,相反地,后者是前者在文本上的反映。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3页。
如《毛泽东等祝贺波兰国庆的电报》,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373页;《祝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解放十周年的电报》,载《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187页。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页。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6页。
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赵树民:《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9-500页。
杨凤春:《论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及其未来发展》,载《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6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