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部分学者并不否认现行宪法中国家主席的元首性质,但却不主张将1954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认定为国家元首。窃以为不然。事实上,两部宪法中的国家元首在地位上均是最高代表,在职权上也均享有“末端性权力”。二者的较大差别之处在于:1954年宪法中的国家元首有权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而且其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而根据现行宪法,国家主席并不具备这些实体性职权。由此观之,既然现行宪法中的国家主席可以认定为国家元首,那么1954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具有更多的实体性权力,应为国家元首无疑。
(二)1975年宪法与1978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
较之于上述两部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存在更多的局限。关于这两部宪法中国家权力的配置,不少学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然而,论及国家元首制度,却鲜有学者给出明确的结论,指出究竟何者为国家元首。学界的共识是两部宪法中的国家元首制既不明确也不完善。有观点指出:在1975年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职权分解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共中央主席。谁是国家元首并不清楚,1978年宪法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45]有观点指出:1978年宪法“存在着我国有没有元首,谁是国家元首等不明确的问题。”[46]有观点甚至认为:“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没有对国家元首问题作出规定。”[47]
尽管如此,极少数学者依然作出了尝试,如赵树民教授主张:“1975年宪法反映了我们国家特有的不健全状态,关于国家元首的规定付之阙如。但从其宪法第18条可以解释为由人大常委会作集体元首”,“1978年宪法反映国家又初入康泰,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常委会委员长结合行使。”[48]再如杨凤春副教授认为:“1975年宪法规定起着国家元首作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元首实际上是集体元首。1978年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是个人元首。”[49]
上述两种观点均认为1975年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元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笔者赞同这一结论,现分析如下。
不同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该宪法中,原来由国家主席行使的部分职权未予规定,其他职权则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主席四者来行使。
表3 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职权在1975年宪法中的体现
那么,依据1975年宪法的文本规范,这四者当中,何者是国家元首呢?基于国家元首的国家机关性质,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主席不属于国家机构,应首先予以排除。另外,基于国家元首的常设性,全国人大仅在会议期间行使权力,也应当排除。如此一来,四者中可能作为国家元首的就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了。如表4所示,1954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职权有三项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三项分别是使节权、缔约权与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权,它们与国家元首的最高代表性存在密切的关联。另外,就宪法规定而言,1975年宪法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符合国家元首的三项基本特征。而且,综观该宪法文本,较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均不完全符合这些特征。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被认定为国家元首。
至于1978年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存在出入。笔者认为后者更具合理性,即:1978年宪法中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应认定为国家元首。在该部宪法中,国家主席的建制依然没有恢复,中共中央及中共中央主席仍然享有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的若干职权。但正如前文所述的原因,中共中央及中共中央主席不能认定为国家元首。那么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较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作为国家元首为何更具有合理性?笔者认为,1978年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根据该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不仅享有表4所列的1975年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部三项职权,还具有公布法律权和荣典权。这一系列职权与国家元首的最高代表性无疑是比较契合的。当然,作为国家元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独立性或许存在问题。与国家主席不同,该职务不能成其为一个国家机关,与国务院总理相比,其所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委员会制而非首长负责制。所以,就独立性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要逊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但应当看到,根据1978年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得以在行动上甚至在名义上行使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职权。由此观之,将其作为个体元首在逻辑上可以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