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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

  

  而在世界范围内,那些被宪法明示为“国家元首”的国家机关又是否具有上述所有“元首职权”呢?现就52国宪法最新中文译本所涉及的“国家元首”职权进行统计分析并列表如下。[34]
  


  

  表2 52国宪法最新中文译本关于“国家元首”职权的列举情况[35]


  

  由表3可知,除任免权外,其他七类职权在部分宪法文本中或未见列举,或由“国家元首”之外的其他机关行使。另外,仅有16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元首”行使全部八类职权。而事实上,这八类“元首职权”又不足以囊括部分宪法所共同规定的由“国家元首”行使的其他职权,如设立国家机关、举行全民公决、提供政治避难等权力。这一现象不难理解,一方面,各国在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另一方面,各国宪法典的在篇幅上、结构上以及对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的详略程度上也不尽相同。


  

  综上可知,各国宪法文本中“国家元首”的职权并不一致,因此,“一般的元首职权”标准就不具备绝对的普适性。该标准在具体运用中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亚标准:其一,凡是具有一项或若干项“元首职权”的国家机关即为国家元首;其二,只有当一个国家机关具备了所有的“元首职权”,它才是国家元首。但无论根据哪个亚标准,我们都无从识别规范意义上的国家元首。若严格依据第一个亚标准,则可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共同充当国家元首的情况。在我国四部宪法中,上述八项“元首职权”分别为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所享有,那么若依此亚标准,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可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若严格依照第二个亚标准,则很可能任何机关都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元首。根据主流观点,现行宪法中的国家主席为我国国家元首。但对照表3,国家主席并不享有召集议会权与统率武装力量权。而在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中,所谓的“元首职权”则更为分散。


  

  应当承认,较之于其他的认定方法与标准,“一般的元首职权”标准更依赖于宪法规范本身,该标准希图通过宪法文本来回答何者为国家元首。但是,这一标准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局限。也正因为如此,当学者使用这一标准来认定我国国家元首时,没有也无法进行更为详细和严密的论证。


  

  三、探索:基于特征的规范认定


  

  “实质的最高权力”标准与“一般的元首职权”标准都是基于宪法文义的认定方法。尽管二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但不能否认,从宪法学的视角来看,宪法文本始终是认定国家元首的首要依据。通过考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采用的宪法解释方法,刘飞教授指出:宪法解释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已成为学界的共识,而客观解释又可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四种具体解释方法,其中,文义解释是首要的解释方法。当然,刘教授也承认,对于宪法的解释不能总是拘泥于一种特定的解释方法,而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有些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会同时运用不同的的解释方法。[36]诚然如此,但具体到我国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问题,文义解释方法应作为主要的的宪法解释方法。


  

  在宪法没有明示“何者为国家元首”的情况下,有必要首先明确“国家元首是什么”。但问题是,我国的宪法以及下位法对此均语焉不详,国家元首在我国仅仅是学理概念而非宪法概念和法律概念。而所幸的是,这一语词的内涵较为明确和稳定。正如汉斯·凯尔森所言:“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37],从规范意义考量,对“国家元首”的界定必须以该语词的一般意义为基点。


  

  在我国,众多宪法学者都对此进行了界定。如许崇德教授认为:“现代国家的元首作为一定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者,是阶级的和历史的范畴,它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其国家首脑的职能。”[38]又如魏定仁教授认为:“最高国家政权机构组成部分。根据本国宪法规定,在国际国内关系中享有最高荣誉的国家首脑和总代表。”[39]再如焦洪昌教授认为:“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40]而各种汉语辞书对于国家元首的界定也不外如是。综上所述,国家元首意指一国具有最高代表性的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据这一界定,规范意义上的国家元首至少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从地位上看,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不论是在国家有机体说等政治理论中,还是在近代以降的国际关系史中,国家元首都是一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前文所提及的八项“元首职权”均与此存在关联。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性是国家元首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应无疑义,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国家元首的最高代表性。


  

  部分学者认为:在对外关系中,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而政府首脑代表政府。这一点似乎有待商榷。根据国际法的原理与实践,政府首脑与外交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代表国家。一国的外交机关体系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与驻国外的外交机关。前者包括了国家元首、政府以及外交部门。但尽管如此,在这些机关中,国家元首具有最高和全权的代表权,享受最高的外交礼遇。正如国际法学者所指出的:“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元首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都被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41]


  

  另外,我国部分学者并不认同国家元首是对内的最高代表。而这些学者中却有人认同:国家主席就是我国的个体元首。在他们看来,国家元首作为对内最高代表的地位与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存在矛盾。但本文认为,这里的两个“最高”并不存在矛盾,前者具有象征意义,行使程序性权力,后者具有实质意义,行使实体性权力。


  

  (2)从性质上看,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立性和常设性的首脑部分。


  

  首先,国家元首是国家机关或其组成部分,任何政党、宗教等社会团体的领袖或者机构均无法充当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中的“国家”对中心词“元首”在性质上进行了严格限定。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的建制不复存在,其部分职权由中共中央主席行使。但由于中共中央主席仅仅是党的职务而不属于国家机构,因此当然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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