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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与人权和社会建设

软法与人权和社会建设


柳华文


【关键词】软法;人权;社会建设
【全文】
  

  2011年10月15日,在山东大学庆祝110周年校庆之际,山东大学法学院软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举行了揭牌仪式暨人权与软法研究研讨会。亲临现场揭牌的是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罗豪才。他是国内软法研究的发起人和倡导者。[1]该中心的成立也是国内法学界关注和重视软法研究的一个实例。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而如何理解当代依法治国的新特征和新趋势,有必要对法的概念和特征,特别是新时期立法与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在新的世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融合与相互影响更加明显了。这无疑就是法治发展的一个新的因素。


  

  本文拟讨论软法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意义,它与人权以及社会建设的关系。


  

  一、软法的概念


  

  笔者认为从概念上说,软法有两种。一种是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认为是法,但是被作为或者是被怀疑太软弱、甚至是没有用的法,比如缺乏操作性的纲要性的宣示性的法、不具有司法或者准司法救济途径的法。另一种是过去不认为是法,现在主要是对于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的政府以及社会职能,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等制定的具有规则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具有法律的效果,可称为软法。在严格使用法律概念时,笔者将前者称为“软法”(soft law),将后者称为“软规则”(soft rules)。


  

  二、国内法上的软法


  

  在国内法上,我们现在常讲的社会法,特别是关于一些社会群体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就属于前一种概念的软法,或者在笔者看来,是严格意义上的软法。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是典型,人们过去常批评它是缺少刚性的法,是“棉花法”。笔者对2004至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有所参与。其间最大的一个呼声就是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刚性,但是此种法律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该法的修订完成以后,仍然面对这样的批评。我们不能都归咎于修法不成功,而是这些法律实施的本身有别于刑法一类的硬法,需要软规则来细化,需要社会措施的介入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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