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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腐败的法理透析

  

  (二)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生相悖


  

  民生问题关乎政权兴旺与社会稳定,是国家兴亡、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的重要标志。孙中山先生在他的“三民主义”中论述得非常清楚,“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生计,群众的生命”;[22]“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就是经济的中心和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23]“民生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原动力”。[24]如何提高和保障民众的生计与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人十分关注的根本问题。“社会主义经济法则是发展生产、保障需要,这是主要的、基本的,是起领导作用的经济法则。”[25]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革命家,面对刚刚诞生的红色政权,面对当时一穷二白、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以民生为本,大抓粮食生产,解决民众的吃饭问题。粮食总产量从1949年的2263.6亿市斤增加到1976年的5726.1亿市斤,初步满足了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当时公认的世界奇迹。[26]“先把经济搞上去,一切都好办”。[27]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内容的“五个有”,即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无疑,民生的基础是经济,是物质利益。然而,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恰恰与民生完全相反。他们不考虑更不顾及人民群众的死活,贪婪盘剥,无休止地侵吞。什么“三多市长”、“三玩市长”、“三狂州长”,在这些腐败人物的脑袋里,民生算个什么!老百姓苦死、累死、饿死,在他们头脑里连只小蚂蚁都不如。若腐败现象如此蔓延不加以遏制的话,会爆发民生危机,法的物质制约属性(利益格局)就会发生变异,社会稳定与政权兴旺就将面临严峻形势。


  

  (三)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和谐社会相悖


  

  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党和国家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根本理念,扎扎实实地推进和谐社会向前发展。和谐社会目标内容是十分宽泛的。笔者仅从权力腐败诱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秩序的视角,分析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和谐社会的相悖性。


  

  权力腐败现象决不是追求和谐社会,而是干扰破坏和谐社会。他们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设租、圈地、走私,以“权力股”等异常繁多的手段,造成贫富悬殊,导致贫富群体之间矛盾日益深化。特别是贪官之“富”,会激起“仇官”、“仇富”心态和愤恨情绪的蔓延,会引起社会动荡或倒退,激化、深化各阶层的矛盾,破坏和谐社会的格局。


  

  权力腐败现象决不会尊重人的尊严。2010年月1日,温家宝在春节团拜会上讲“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此后又多次强调,让人民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尊严是人具有人性的特征,就是权利被尊重。尊严是花钱买不来的,是极为重要的。而权力腐败者不仅摆架子、搞阔气,喜欢被吹捧、被奉承;对他人更是蔑视、歧视、谩骂,甚至是对人格人身进行侵犯。他们常常用侵吞的不义之财,作为他们歧视或侵犯他人尊严的倚仗,以“我是书记”、“我是局长”为旗号,肆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弱势群体越来越让人看不起,弱势心态的积蓄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爆发。矛盾凸现期中发生的群发性事件,与权利不受尊重都有关系。“苏东巨变”是由腐败蔓延造成的;阿拉伯世界的动荡与腐败也有密切关系;而今发生的美国的“要革华尔街的命”[28]是美式“寻租”,均由自私贪婪造成……凡此种种,社会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大加凸现,就必然殃及法律秩序,迫使社会秩序不同程度地陷入紊乱,社会和谐遭受极大冲击,甚至诱发大规模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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