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具有不平等性。权力通常是以“命令———服从”的轨迹运行。服从既是构成权力的要素之一,又是权力实际存在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当权力主体的命令、意志的表达对权力客体形成压力并迫使其做出服从的行为时,权力才能得到实现,可见权力主体对客体是不平等的。然而,非平等性是政治权力最为本质的特点,可以说是常态。权力的不平等性不一定需要用明示性的言语和行为的方式表达,权力自身的权威、强悍、暴力、命令等,日久天长广泛渗透于社会成员思想观念形态之中,促使骚乱、斗争、冲突、喧杂、散漫等无序状态转为有序状态。从应然上讲,权力并不属于个人;从实然上讲,社会体制中的职位,是权力的标志。
当某个具体的人在权力机构中获得一定的职位,就获得一定的支配权,不管这种权力是硬权力惩罚权、决策权、用人权、指挥权、奖赏权等),还是软权力(个人影响力、权威影响力等),都会对他人发生影响。权力的不平等性,就会持久地表现出来。应当指出,公平的冲突解决因缺乏服从要素而无权力可言,不公平的调解以一方的服从为权力存在的象征。支配和服从是形成权力不平等性必不可少的要素。
(三)权力腐败的性质
纵观权力腐败的四个特征,表明权力腐败的外壳是外部表象,是形式;而权力腐败的内核,即质的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可能有多种意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权力腐败的核心内容上看,其所揭示的本质在学理认识上应是一致的。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非责任化,充分蕴含着权力腐败的本质。将公权力私化,成为私人资源(本);没有责任的权力,成为义务追加的依据,无疑是一种滥用的权力。此时此刻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剥削”,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权力腐败表现五花八门,不管是政治交易、权力交易、物质交易、色情交易,还是司法腐败、翰旋腐败、隐性腐败、秘书腐败、人事腐败、娱乐腐败;不管是业绩贿赂、信息贿赂、期权贿赂,还是感情贿赂、性贿赂等等,无不存在着剥削的踪迹。
2001年,笔者发表了《再论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一文,[14]对权力腐败的性质进行了议论,意在引起学界的重视,听取不同意见。然而十年过去了,尚未见到学者同仁对笔者之见有何不同意见,这就促使笔者坚定了对权力腐败本质的认识。从本质上讲,权力腐败是一种剥削,是一种有别于普通剥削的特殊形式的剥削,其特殊性在于权力腐败这种剥削不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而进行的剥削,而是凭借手中的权力而进行的一种剥削,即权力剥削,形成权力资本。它与普通剥削有明显区别:
1、权力剥削凭借的对象与普通剥削不同。后者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掠夺、占有或垄断而无偿地占有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或宗主国对殖民地的掠夺,都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来进行的。而权力剥削者所凭借的是手中的权力,可以指挥大量的生产资料进行剥削,但从总体上来讲,权力剥削者并不必须依靠权力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而仅凭权力本身。比如,权力主体手中并无任何生产资料,但凭借批示、条子或戳子,通过“寻租”、“设租”就可以获取大量的好处。在已审结的典型案件中,那些贪官贪污几千万元甚至几个亿,他们没有任何投入,钱财就到手了,这里起作用的主要就是权力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