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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腐败的法理透析

  

  二、权利腐败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一)何谓权力腐败


  

  “权力的腐败表现为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12]这一界定应当说是正确的,为了更加准确界定权力腐败的概念,而今略微加以变化,“权力腐败是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非责任化。”如果更为直白地表达,这个命题是指利用公权力谋私利和扩张权力以便捞取更大的利益。公权与私权是有严格界限的,不能互相交换;权力是有责任界限的,不能手伸得太长,该你管的,不该你管的,你都要管,无视权力的责任界限,必然造成权力的非责任化,即权力的膨胀,而膨胀的结果必然是腐败。这一表述更加鲜明地突出了权力存在着被腐败的可能性、权力的私欲性、权力的可交换性、权力的不平等性。


  

  (二)权力腐败的特征


  

  权力是特定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物),而产生的一种压力或征服的能力,因此他方为了减轻压力或被征服的能力,除了直接对抗之外,更多的表现是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腐蚀权力,而当权的庸官就存在着被腐蚀的可能性。包括当权者在内的社会每一个成员,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权力的形式表现虽然是公众意志的反映,但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此时权利人个人的好恶、自私、贪婪、寻租等,必然反映在权力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这一过程既给掌权者带来荣耀、地位,又能带来各种既得利益。权力自身免疫力的天然缺陷,同时也催生了权力主体本能的和自发的易腐蚀性。


  

  权力的私欲性,是权力被腐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表现。权力的机体被腐后,腐败的种子开始萌发,促使权力主体的私欲不断膨胀,膨胀的私欲必然表现为对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精神)权益贪婪的占有欲。这种膨胀的私欲是永无止境的。我们所闻所见的那些贪官,可以让捞来的数以万计货币发霉、虫蛀、水浸,可以毫不吝惜地买官和狡猾地卖官,可以拥有无数的情人、美女……。在官本位社会环境里,权力腐败成为满足私欲的最佳工具。


  

  权力的可交换性,表现为以权力为资源进行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交换。权力是外在型的压力和服从力,与人的生理能力和认知能力不同,它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进入流通领域。抽象的公共权力本身是无法交换的,但权力一旦腐败,就为权力进行交换提供了最佳契机。在这种条件下,权力可以通过权利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移,“权力如同物的所有权一样是可以转让的”。[13]可以像买卖或交换的商品一样进入流通领域。权力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权就可以生钱,钱就可以生权,权钱交易(交换)导致权力腐败。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大量的公权力流入市场成为一种交换物,正是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它进入市场之后就不可避免地被用来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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