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剥削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而权力剥削是权利主体对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的无偿占有。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统治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后,就利用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人身的占有,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但是这种剥削存在一个限度,即必须限制在能够维持劳动人民生存的条件内,超过了这个限度,人民就生活不下去了,就要为生存而斗争,有时甚至会推翻奴隶制或封建王朝。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劳动人民的长期剥削,就必须将剥削限定在一个度内,即剥削量必须以能够保证劳动人民的生存为前提,只能无偿地占有劳动人民的剩余劳动。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也在于对工人剩余劳动价值的无偿占有。对这一秘密的发现正是马克思的伟大贡献。而权力剥削是权力主体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无偿占有劳动人民的必要劳动的一种剥削,它比资本主义剥削更野蛮、更落后。它是在普通剥削之外存在的一种附加的剥削,追求和获得的是最大化的“非生产性利润”,形成了权力资本。从这个角度审视,权力剥削往往不顾及被剥削者的生存、生活条件。
3、普通剥削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般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而权力剥削具有违法性。普通剥削,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这种剥削是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允许和保护的;而权力剥削这种腐败行为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当代社会,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也是惩治贪官污吏是历朝历代的一项重要任务的原因所在。
4、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普通剥削有促进生产发展的一面;而权力剥削,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生产力只能起破坏作用,总是阻碍社会的发展。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剩余价值的存在本身就体现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竞争规律的作用,资本家除了将一部分剩余价值用于享乐外,其余很大一部分还是投入再生产,以免被其他竞争对手击败。资本剥削虽然是无情的、残酷的,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也有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面。权力剥削是对劳动者必要劳动价值的无偿占有,对社会生产力只起破坏作用。形成的权力资本并非投入再生产,不可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它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古代的“明君”、“圣主”们都制定法律“肃贪兴廉”。
5、权力剥削不同于普通剥削,它具有更加巧妙的隐蔽性。奴隶制剥削和封建制剥削是公开的剥削,谁剥削谁,怎样剥削是一目了然。资本主义剥削同以往的剥削相比,具有明显的隐蔽性,马克思称之为“历史上最隐蔽、更巧妙的剥削制度”。事实上,权力剥削,尤其是当代社会的权力剥削,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工人总是为老板干活,工人的劳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获取自己的工资,另一部分是为老板创造财富。工人并不是不明白自己在受老板的剥削,只是当工人把老板的收益看做是对老板资本的回报时,从心理上将这种剥削看做是合理的罢了。尽管如此,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是明确的。而权力剥削的被剥削者是非常模糊的、不具体的、不固定的。权力腐败的典型表现是以权谋私。我们有时也许能够指出是哪个人或哪些人满足了掌权者的私欲,但是这个人或这些人并不是被剥削者。比如,掌权者通过受贿获取了大量的财富,这时我们可以指出谁是行贿者,但行贿者并不是被剥削者,因为大凡行贿者,总想通过行贿来获取好处,而且必须是“送出一只鸡,获得一头牛”才行,否则就成了赔本的买卖,所以行贿者不但不是被剥削者,反而是权力剥削者的受益者。实际上,权力剥削的被剥削者不是某个具体人,而是全社会劳动者,因为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社会财富的总量是一定的,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的财富,既然不会使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那么它只能是来自社会财富总量中一部分。也就是说,权力剥削是对社会全体劳动者成果的侵占,所以有时我们把腐败分子比作社会的“蛀虫”是非常形象恰当的。我们痛恨腐败,但是很少把它看作是一种剥削,更没有感到自己也受到了剥削。这是因为权力剥削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不是具体的个人或阶层,这也正是它的巧妙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