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本、民生、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
权力腐败日益成为社会改革的绊脚石和腐蚀剂,威胁着政治稳定,阻碍着经济建设。从权力腐败的特征和性质来进行法理透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权力腐败与民本、民生、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是完全相悖的。
(一)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本相悖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中国化的表现。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一系列论述,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征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15]法的人民性不仅载入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之中,而且也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概括起来就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根本思想、本质属性。法的人民性,也可谓法的政治倾向,即法的阶级性[16]充分反映了法是代表和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不可战胜的力量。我国法的创制、实施都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一法宝。[17]仁人志士、政治家都认识到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民者,万世之本,不可欺”。[18]“国家之本在于民”;[19]我们的权力“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90%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20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讲话中有136处提到“人民”,平均每半分钟就提到一次“人民”。
权力腐败者滥用权力,无视人民的力量,甚至将人民看成是傻瓜,贪婪地侵吞人民的利益,其所作所为完全与法的人民性相悖。权力腐败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疾。在多次的民调中,群众最不满意的是贪官污吏的腐败现象。权力腐败会导致执政政权与人民群众的隔阂,淡化鱼水情意,甚至怀疑权力、不信任权力、不支持权力、痛恨权力。当支撑权力的群众基础垮塌了,这个政权就不复存在了。前苏联亡党亡国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权大厦的基石被腐败分子抽空,政党肌体被大小蛀虫们侵蚀得千疮百孔。当飘扬70年的苏联国旗于1991年消失之后,“在生死存亡之时,广大的苏联人民,包括万苏共党员,表现出了极大的冷漠……查封者不仅没有遇到任何有组织的反抗,也没有工人、职员、党员自发地集合起来去捍卫苏共、苏联国家政权的记载。”[21]苏共解散、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是被苏联人民抛弃了。苏联因腐败而没落的教训,应该刻骨铭心。今天,我们继承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弘扬胡锦涛总书记总结的“新三民主义”即“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踏踏实实践行“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法所反映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充分落在实处,确实体现出法连着民心,法凝着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