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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及其实现

  

  显然作为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权创设这样的诉讼程序,而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也尚无这类特殊的程序。因而,涉及保护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赖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法律时对此作出特殊安排。最后,还应当考虑适时放宽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纳税人在就税款的支出方向、使用效率等请求有关机关告知而受阻的情况下,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 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只是纳税人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权利,从宏观上讲,纳税人权利的实现绝不是简单的完善立法就可以解决的,它需要诸多制度的协同,需要各方面的协作。从根本上讲,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还离不开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这些宏大的论题显然无法在本文中一一论及。惟愿本文对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及其实现的讨论,对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款能够真正的“用之于民”能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国平,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2011年3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截至7月28日,已公布2010年“三公”决算和2011年“三公”预算的中央部委达88个,但仍有一些部委尚未公布。参见:“中央部门晒‘三公’经费,别让人雾里看花”,人民网时政综合报道2011年8月1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529229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1日)。
肖刚、黄鑫:“纳税人知情权及其实现”,载《湖北财税》(理论版)2003年第7期,第11页。
叶赞清:“新征管法实施后纳税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载《福建税务》2003年第12期,第42页。                               
芦部信喜:《宪法学Ⅲ人格各论》,有斐阁1998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79页。
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华国庆:“试论纳税人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第99页。
赵正群:“中国的知情权保障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进程”,载《南开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2期,第63页。
泰国设立有“官方信息委员会”,根据该国的《官方信息法》第13条的规定,任何人如果认为国家机关未能依法公布信息,或者未将信息供公众查阅,或者拖延履行义务,或者认为没有缘由地没有得到便利,均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委员会认为被申诉的机构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可以通知该机关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果该机关拒绝,则委员会将向内阁报告,负责该部门的大臣则必须为他所管辖的部门的违法行为负责任。参见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之第十一章“泰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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