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公民的诸多基本权利中居于“母权利”的地位,作为知情权组成部分的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当然也属于宪法性的权利,在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若没有用税知情权,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也就无从行使,其用税利益也难以保证。日本宪法学者芦部信喜认为:“作为言论、表达自由的现代形态的知情权,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其不仅仅限于‘接受’信息这类消极性权利一个方面,还是其对信息源提出获得信息‘要求’的积极性权利。”[4]因而,可以说纳税人用税知情权作为纳税人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获知”与“告知”相关联的产物,是一种积极性权利与消极性权利相结合的综合体。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行使不仅需要通过纳税人自身的行为,还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履行主动公开或告知义务才能最终实现。从此意义上讲,纳税人的用税知情又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包括对原权利的请求权和原权利得不到实现或受到侵害后获得救济的请求权。
在我国,政府的所有税收收入都应纳入预算,所有税款的开支也应通过预算,因此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为纳税人对预算情况的知悉和获取的权利。根据我国的预算管理流程,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具体包括:(1)对预算编制情况的知情权。预算的编制涉及如何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包括支出的方向和支出的重点等,其对纳税人用税利益的实现关系十分密切,是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十分重要的方面。(2)对预算审查和批准情况的知情权。随着预算编制的细化和规范化,权力机关的预算审批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预算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实际是纳税人通过代议机关对用税决定权的行使,没有知情权就无法有效地参与,因而纳税人对预算审查和批准的情况当然应该享有知情权。(3)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知情权。即纳税人对于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方案的情况享有知情权。(4)对预算决算情况的知情权。决算是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它集中反映了当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是对当年预算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全面总结,对预算决算情况的知悉和了解是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重要方面.
二、 确立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其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