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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及其实现

  

  3.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税法学基础。税收应是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统一。日本税法学者北野弘久教授就主张将税收的使用也纳入税收概念,认为:“若不将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拓展到租税的使用及纳税人、国民的生活领域,那么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6]也就是说,在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应只强调政府征税的权力和纳税人纳税的义务,还应强调纳税人获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义务。也就是说,税收的征纳和使用是现代税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纳税人缴税后有从政府获得良好的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的权利。因而政府财政支出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故纳税人对于政府用税的方向、数目及用税的效率理应有权知晓,即应当享有用税知情权。


  

  三、 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


  

  在纳税人的诸多权利中,知情权具有基础性地位。没有知情权,就没有参与权,也就谈不上监督权,它是整个纳税人权利体系的核心。确立并保障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一方面有助于纳税人参政议政,保障其用税利益,实现人民主权;另一方面也可有效启动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建立。目前,我国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刚刚起步,而在财税法领域,对于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保障则更显苍白,不仅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保障机制也不健全。因而,在我国,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需要保障制度的跟进和配套机制的建设。


  

  1.用税知情权的法律化——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实现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完善纳税人用税知情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宪法层面的改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规则的规则,从宪法的高度对包括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在内的公民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为其它立法的具体规则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笔者认为,具体可以考虑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增加公民享有“知情权”的条款,确认公民对于国家、政府、社会所有的包括财政支出信息在内的全部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另外,还可以考虑修订改进宪法中“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在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以确立纳税人在宪法中的应有地位,实现纳税人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的平等和一致,为包括用税知情权在内的纳税人的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2)《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当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非常分散、零乱,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因而在我国财税法领域,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呼声甚高。《税收基本法》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税收法律的体系化和规范化,而且纳税人的权利必将成为该法的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因而,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对包括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在内的纳税人权利作出明确、具体而集中的规定,以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促进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3)其它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制定。前文已经论及,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行使不仅需要通过纳税人自身的行为,还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履行主动公开或告知义务才能最终实现。因而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仅有《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保障和确认还不够,它还需要规范政府履行公开义务的法律的配套。就这方面而言,我们首先应当修改完善《预算法》。预算是政府公共财政的核心,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实现的基本保证。因而应当在《预算法》中确立预算公开原则并完善贯彻预算公开的相关制度内容,通过预算公开推动我国公共财政支出公开制度的建设。其次,还需要修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位阶层级较低,且在不公开的内容上留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问责机制也不健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该条例提升至法律层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缩小公开义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将财政支出信息作为重要公开内容在其中予以明示,健全问责机制,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此外,还应当考虑逐步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监督法》等法律,以从整体上提高我国财政的透明度,保障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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