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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及其实现

论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及其实现


江必新


【摘要】要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款能够真正“用之于民”,纳税人就应当对政府用税享有知情权。作为纳税人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获知”与“告知”相关联的产物,纳税人用税知情权是一种积极性权利与消极性权利相结合的综合体,它在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需要制度保障的跟进和配套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纳税人;知情权;用税知情权;财政支出公开
【全文】
  

  最近,中央各部门“三公”支出的公开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然而在公众的满怀期待中,仍有不少中央部委未能如期公布账单,而且一些中央部委公布的“三公”支出帐单过于简略,缺乏必要的解释说明,让人很难看懂。[1]在“三公”支出公开上一些中央部委的拖沓、塞责与傲慢,实际上是对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直接侵害。在我国,税收收入占据了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财政收入主要就是税收收入,财政支出主要就是税款的使用和支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现代法治原则,纳税人既然缴纳了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就应当享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等一系列权利,就应当有权知道税款的支出方向和使用效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向来重税收的征纳而轻税款的使用,重视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理论上对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研究也十分薄弱。因而,当今对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及其实现的研究是一个重要且具有积极实践意义的课题。笔者拟不揣冒昧,对此论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 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界定


  

  要界定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首先需要了解何为知情权。知情权首先是一个公法领域的概念,而后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逐渐扩展至私法领域。从广义上讲,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它又被称为知悉权、资讯权或了解权,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说,公民的知情权是纳税人知情权的母权利或宪政依据,而纳税人知情权及作为其下位概念的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则是公民的知情权在财税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在我国,宪法上并无公民知情权的明文规定,而在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虽然明示了纳税人有知情权,但该公告并未界定何为纳税人的知情权,且从该公告所罗列的纳税人知情权的内容来看,也仅限于征税阶段,而未涉及定税和用税阶段,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在学理上,我国学者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界定不尽一致。如有学者认为,纳税人的知情权是指“纳税人对涉税信息,如国家的财税法规及税款征收、管理与支出过程中相关的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2]另有学者认为,纳税人的知情权有三:其一,征税上的知情权;其二,税收使用上的知情权;其三,在程序上的知情权。[3]尽管我国学者们在界定纳税人的知情权时基本都提到了纳税人对政府用税享有知情的权利,但都点到为止,缺乏具体而深入的探讨。而事实上纳税人对于用税包括税款的支出方向、使用效率等的知情才是纳税人知情权的重点和关键,因而,本文拟聚焦于此。故本文中所探讨的纳税人用税知情权,是指纳税人享有的从有关国家机关知悉、获取有关税款的支出方向、使用效率及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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