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主权理论。这是现代国家据以组建的基本理论依据,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起源的政治学说,它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创,由卢梭将其系统化为一种理论。卢梭曾指出:主权在民,人民是真正的主权者。马克思主义批判地吸收了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曾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5]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拥有者,而政府的公共权力则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由人民的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是人民赋予的,政府是人民权利的受托者,是保障人民实现自由、享有人权的工具。依据该理论,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把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权转移给作为公共机构的国家,以满足国家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所需,因而政府在享有征税权的同时,必然承担着按照人民意愿使用资金,以保障和增进人民福利的义务。因而政府仅仅是根据纳税人的授权而成为纳税人所交纳的税款的托管人和支配者,其终极所有者仍是作为整体的纳税人。既然纳税人是作为公共资金的税款的终极所有者,那么他们对于作为受托者的政府如何用税享有知情权就自是题中之义。
2.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宪政基础。当今,知情权己成为各国宪法性法律所普遍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本要义之一。而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在于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其它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因而确立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必然蕴含于宪法的基本逻辑之中。尽管我国《宪法》没有直接明文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宪法》就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如我国宪法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因知情权本身就具有基本人权的性质,从大的方面讲,知情权也属于人权的范畴,因而这一规定可以看做我国宪法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基本依据。此外,从我国宪法对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的规定中也可以推导出宪法保障知情权的结论,因为对表达自由的保障,从受众的角度而言便是对知情权的认可。既然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那么作为公民知情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当然也就有其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