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务贡献补偿应适用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务劳动不仅是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而且是对婚姻家庭承担的责任。夫妻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此,《瑞士民法典·亲属编》第163条作出原则性规定:“(一)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能力承担共同维持家庭的责任。(二)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多少维持家庭的责任,特别是通过收入、照顾子女、维持家庭开支或者通过协助对方从事的工作、职业或行业来承担维持家庭的责任。(三)上述情形表明夫妻双方考虑了婚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个人的具体情况。”[26]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家庭责任的合理分担。尤其是当婚姻当事人承担了相应的家庭责任后,则可获得相应的家务贡献补偿。关于家务贡献的补偿,应适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具体约定家务贡献补偿价值时,应参考相关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与技能,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逸失利益,补偿方的经济收入、预期经济效益和人力成本的增值等因素。
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告诉我们,家务劳动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女性承担较多甚至是大量的家务劳动,不仅体现出家务劳动的社会性别色彩,而且体现出“公私二元对立”格局的刻板化、传承化与世俗化。而对家务贡献予以合理补偿,既赋予了家务劳动以价值,也赋予了家务劳动以平等认知与公平考量。至于“对于家务劳动计算的讨论,其重点在于挑战文化中认为理所当然的‘常识’,突破公私领域的界定,恢复女性以及家庭应有的价值和地位。”[27]
【作者简介】
王歌雅(1963-)女,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性别与法律等研究。
【注释】北京市的阅卷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次共查阅有效案卷143份。上海市的阅卷法院为闵行区人民法院,本次共查阅有效案卷116份。哈尔滨市的阅卷法院为南岗区人民法院,本次共查阅有效案卷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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