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家务贡献补偿:适用冲突与制度反思

  

  4、家务贡献补偿应适用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务劳动不仅是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而且是对婚姻家庭承担的责任。夫妻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此,《瑞士民法典·亲属编》第163条作出原则性规定:“(一)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能力承担共同维持家庭的责任。(二)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多少维持家庭的责任,特别是通过收入、照顾子女、维持家庭开支或者通过协助对方从事的工作、职业或行业来承担维持家庭的责任。(三)上述情形表明夫妻双方考虑了婚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个人的具体情况。”[26]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家庭责任的合理分担。尤其是当婚姻当事人承担了相应的家庭责任后,则可获得相应的家务贡献补偿。关于家务贡献的补偿,应适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具体约定家务贡献补偿价值时,应参考相关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与技能,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逸失利益,补偿方的经济收入、预期经济效益和人力成本的增值等因素。


  

  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告诉我们,家务劳动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女性承担较多甚至是大量的家务劳动,不仅体现出家务劳动的社会性别色彩,而且体现出“公私二元对立”格局的刻板化、传承化与世俗化。而对家务贡献予以合理补偿,既赋予了家务劳动以价值,也赋予了家务劳动以平等认知与公平考量。至于“对于家务劳动计算的讨论,其重点在于挑战文化中认为理所当然的‘常识’,突破公私领域的界定,恢复女性以及家庭应有的价值和地位。”[27]


【作者简介】
王歌雅(1963-)女,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性别与法律等研究。
【注释】北京市的阅卷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次共查阅有效案卷143份。上海市的阅卷法院为闵行区人民法院,本次共查阅有效案卷116份。哈尔滨市的阅卷法院为南岗区人民法院,本次共查阅有效案卷120份。
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204页。
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01年9月4日。
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107页。
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沃格尔:《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理论》,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7年第5期,第61—64页。
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7页。
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146页。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222页。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页。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204页。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王歌雅:《中国亲属立法的伦理内蕴与制度延展》,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版,第296页。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版,第296页。
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版,第295—296页。
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