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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贡献补偿:适用冲突与制度反思

  

  (二)家务贡献补偿实务考察


  

  在北京、上海、哈尔滨三个城市的离婚案卷中,显明家务劳动信息的案件相对较少。在仅有的显明家务劳动信息的案件中,没有家务贡献补偿的诉讼请求,家务劳动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在北京,显明家务劳动信息的案件共3件,占案件总数的2.1%。其中,全部由女方承担家务劳动的1件;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协助的1件;主要由男方承担,女方协助的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0.7%。在上海,显明家务劳动信息的案件共5件,占案件总数的4.3%。其中,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协助的3件;主要由男方承担,女方协助的2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5%和1.7%。上述数据表明,家务劳动,男女双方均有承担,但女方承担的比例高于男方。在哈尔滨,显明家务劳动信息的案件共6件,占案件总数的5%。其中,全部由女方承担的3件;全部由男方承担的2件;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协助的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5%、1.7%、0.8%。


  

  (三)离婚当事人收入考察


  

  离婚当事人的收入,既与学历、年龄、性别等因素有关,也与家务贡献补偿有关。在阅卷调查中,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职业及收入等信息不再属于诉状中必须填写的内容,故有关收入信息收集不全。尽管如此,在显明收入信息的案件中,可略知离婚当事人的收入状况。除上海市关于离婚当事人的收入记载不全外,北京市、哈尔滨市的离婚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如下:


  

  北京市


  

  月收入


  

  性别 1000元


  

  以下 1001-2000


  

  元 2001-3000


  

  元 3001-4000


  

  元 4001-5000


  

  元 6000元 10000元 15000元 不清楚


  

  男 0 13 3 0 5 2 3 49


  

  女 5 5 4 0 4 3 1 1 45


  

  哈尔滨市


  

  月收入


  

  性别 1000元


  

  以下 1001-2000


  

  元 2001-3000


  

  元 3001-4000


  

  元 4001-5000


  

  元 5001-9000 9001元


  

  以上 无收入 未体现


  

  男 1 1 2 0 0 0 0 2 34


  

  女 1 1 0 0 0 0 0 7 71


  

  从离婚当事人的收入看,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女性无收入比例高于男性;女性低收入(1000元以下)比例高于男性;女性高收入(3000元以上)比例低于男性。女性收入相对较低,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女性离婚时,可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来实现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在分别财产制下,女性离婚时,则可依家务贡献补偿制度,实现其家务贡献的补偿。然而,若夫妻双方没有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则无法实现家务贡献的补偿,家务劳动也就成为纯粹的奉献与牺牲,无法实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适用冲突


  

  在本次阅卷范围内,未见请求家务贡献补偿的案例。家务贡献补偿案件的稀少,无疑会使家务贡献补偿制度束之高阁,进而使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立法价值难以实现。探究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适用冲突,是实现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理念化、功效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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