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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贡献补偿:适用冲突与制度反思

  

  (一)观念冲突


  

  家务贡献补偿,是离婚救济制度之一。离婚时,对当事人的家务贡献予以补偿,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追求。然而,家务贡献补偿制度在适用时,却遭遇了观念的制约。因为,自古至今,家务劳动是由家庭成员且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女性承担家务,不仅被认为是对家庭的贡献,而且也被认为是男女两性自然分工的结果。倘若对家务贡献予以补偿,则不符合传统与惯例。于是,家务劳动成为无私奉献,家务劳动价值无法计算。之所以会形成上述认知与观念,是因为“男主外、女主内”已成为民众的思维定势与行为模式,并成为家庭成员的义务履行方式及家庭责任的分担方式。


  

  1、家务劳动价值受制于“公与私”二元对立结构。即“在西方的哲学体系中,公与私是两个可以截然分离的领域,公领域是指公共事务领域,私领域是指私人事务领域。”“当公领域和男人、理性联系起来,私领域和女人、感性联系起来,并且赋予它们不同的价值的时候,等级就产生了,不平等就产生了”。[2]这种等级和不平等,表现为男女两性在公与私两个领域里的劳动价值的巨大差异——男性在公共领域中的劳动价值被社会承认且被赋予报酬;而女性在私人领域中的家务劳动价值则不被社会承认且不被赋予报酬。“正是由于家务劳动是没有报酬但又不可或缺的工作,家务的分配自然也就成为影响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对待家务劳动和解决家务劳动问题,往往是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环节”。[3]因而,对家务贡献予以补偿,有利于性别平等和女性地位的提高,有利于改变传统的性别认知与社会分工模式。


  

  2、家务劳动承担受制于“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观念。《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53.9%的男性和50.4%的女性赞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4]另据学者2003年对南京市10个居住小区的问卷调查显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7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家务劳动应主要由女性承担,男性持该观点的这一比例更高,高出女性近10个百分点。而从实际的家务劳动的时间分配来看,多数女性家务劳动时间在1~2小时之间,而多数男性的家务劳动的时间少于1小时。女性每天家务劳动超过2小时的人数占被调查女性总数的30%左右,而相应的男性只占总数的20%。这一数据显示,南京的城市家庭中,两性共同分担家务的状况还是比较好的,但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体”。[5]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体,不仅是“男主外、女主内”观念的现实反映,而且是性别分工定型化的现实写照。观念的传承以及性别分工的定型,不仅遮蔽了家务劳动的贡献与价值,而且使家务劳动被看作是无偿的劳动。倘若对家务贡献予以补偿,则有违常规且大逆不道。


  

  (二)价值冲突


  

  “家务劳动通常被理解为为了维持家庭而进行的没有报酬、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它既不是流动的货币,也不是固定资产,更不能生产出特定的商品,而是被限定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如血缘、婚姻)下的活动”。[6]这种活动,不仅被界定为家庭的责任,而且被公认为是对家庭成员的爱与情感的具体表现。正是基于这一认知,才使家务劳动与雇佣劳动区别开来:首先,劳动性质不同。家务劳动是私领域的劳动;雇佣劳动是公领域的劳动。其次,劳动关系不同。家务劳动关系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雇佣劳动关系则发生在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再次,法律适用不同。家务劳动关系适用于《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而雇佣劳动关系适用于《合同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复次,劳动对价不同。家务劳动是无偿劳动;雇佣劳动是有偿劳动。最后,劳动效益不同。家务劳动价值难以计算;雇佣劳动价值可以计算。上述区别,不仅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严格对立起来,而且将家务劳动置于封闭尴尬的境地。然而,家务劳动无疑是社会劳动。以恩格斯的观点来看,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前者指物质资料的生产,后者指劳动力的生产。而劳动力的生产又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女性的生育活动;二是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力的再生产,则指“人们每天都能回到工作中,并使工作能够代代相传的过程。狭义的讲,即以物质和服务的消费支撑当前和未来的生活;广义的讲,还包括许多看似与经济、生产无关的过程,如家务劳动。所以,扫地、烧饭、买菜等家务劳动琐事,本质上是社会生产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是经济基础结构的一部分。”[7]同时,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劳动。家务劳动支出的成本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时间、技能和情感。在社会生产领域,劳动者的时间、技能均可转化为产值和收入;但在家务劳动领域,劳动者的时间、技能、情感则难以转化为产值和收入,故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并未计算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家务劳动的贡献虽不可估量,但的确难以计算价值。于是,社会中人忽视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导致家务劳动贡献的低评价且具有无私奉献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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