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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

  

  六、结语


  

  总之,“制定一部立足于中国实际、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既要继承合理的传统,又要回应现实需要而有所创新、有所发展”。[26]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是一项创新,既与民法典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符,又具有足够的科学理论的支持,因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必将促进民法典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制度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参见苏永钦:《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载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编:《转型中的中国大陆法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15-29页。
参见张晓军:《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7页。
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参见[美]理查德·C.托克因顿、阿丽塔·L.艾伦:《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编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7页。
德国学者雷尔姆认为,自主决定的利益其实和隐私权没有什么关系,不过仍然可以把这两种利益都放在隐私权下面来保护。SeeGe-bhardRehm,JustJudicialactivisim?PrivacyandInformationalSelf-determinationinU.S.andGermanConstitutionalLaw,32U.West.L.A.L.Rev(2001).
SeeScottJonShagin&MatthewSavare,IntersectionofRightofPublicityandCopyright,Member,NY,NJ&CABars.
SeeJamesB.RuleandGrahamGreenleafed.,GlobalPrivacyProtection,EdwardElgarPublishing,2008,p.88.
参见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参见[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
参见[日]松尾弘:《民法的体系》第4版,应庆义塾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参见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总说明》,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5页。
参见龙显铭编著:《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2页。
[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6页。
参见曹险峰、田园:《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1日。
参见李中原:《潘得克吞体系的解释、完善与中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3页。
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SeeRichardC.Turkington &AnitaL.Allen,PrivacyLaw,CasesandMaterials,WestGroup,1999,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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