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受贿罪主观罪过之分层认定模式研究

受贿罪主观罪过之分层认定模式研究


于雪婷


【关键词】受贿罪;主观罪过;分层认定
【全文】
  

  综观对受贿犯罪的研究,以对受贿犯罪行为方式等客观要件的探讨居多,对受贿犯罪主观要件的研究略显薄弱。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复杂的现状来说,究竟是违纪还是违法犯罪事关重大,受贿犯罪主观罪过的有无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非同小可,不容忽视。


  

  一、受贿犯罪的罪过形态


  

  (一)受贿犯罪主观罪过释意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1]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它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又有哪些具体的要求。犯罪主观要件之必要要件——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二者都必须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主观心理和态度,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对犯罪人施以不同程度刑罚处罚的依据之一。


  

  (二)受贿犯罪主观罪过形态辨析


  

  《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于这种结果,具有故意的行为人在意志方面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将决定行为人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很显然,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点就在于主观意志方面,而在认识方面是一致的。对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的具体形态,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直接故意,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形态备受争议。笔者同意受贿犯罪不存在不追求结果但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情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