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司法具有唯一的、终局性的裁判效力。司法人员有权作出最终法律判决,也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已得到终局性裁判。符合法律、追求正义和法律的安定性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29]人民对司法的合理期待,也是法的安定性原则的应有之义。但实践中由于信访制度的存在,却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推翻司法裁判的更高层级的救济途径,其恶果便是涉诉信访案件的激增,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反过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种问题,必须终结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机制的存在,而只赋予其本身应有的信息反馈职能。信访问题不能作为与公务人员业绩相挂钩的考核标准,也就不会导致愈演愈烈的截访和非法拘禁事件。最后,重树司法机关终局性裁判的权威,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最终保障。
舆论作为“第四权力”,其基本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真实,为公众提供知情权上的保障。但在近年来网络舆论越来越多地扮演了裁判者的角色,许多案件当事人未经司法程序即已被舆论贴上正义或不正义的标签,更有一些媒体动辄以“公众的良心”自诩,对司法裁判横加干预。当事人也在或多或少地利用舆论导向,迫使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决。
法的安定性要求,“除非实在法规则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致这种规则实际上变成了‘非法的法律’并因此必须服从正义,否则,就是当实在法规则是不正义的并与公共福利相矛盾的时候,也应当给予实在法规则以优先考虑,因为它是经过正当颁布的而且是受国家权力支持的”。[30]舆论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的价值导向,但这种导向绝不应成为干涉司法,影响既有法律秩序的工具。人民对司法的合理期待,仅仅是基于正义和良心的主观判断,而绝非对实体案件的实质裁判。因此,笔者认为,必须限制媒体在实体案件中对司法的干预。媒体有责任提供全面的、最大限度接近真实的信息,但不应根据利益需要任意裁剪信息以影响舆论,导致对司法的干预。最后,除非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媒体绝不能充当道德审判者,公开质疑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3.强制拆迁案例与个案公正的实现
近年来,因强制拆迁导致的一系列社会悲剧,如成都金牛区“唐福珍自焚事件”、江西宜黄自焚事件等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折射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教授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陈端洪和钱明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审查,废止或修改这一条例。然而,国务院在迅速回应并废止该条例之后,至今仍未出台替代性的行政法规,从而导致大量强制拆迁案件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权利救济。笔者在此仅从法的安定性角度对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法的安定性要求,“任何法官都不能以一种不仅不公正而且甚至是犯罪的法律为基础,并以此作出法律判决。”[31]“必须保持限定于制定法上之不法的极端情形,才压抑法律安定性,因为制定法错误经常也并非毫无争议地得以认识,且可能因此带来不安定性。”[32]《拆迁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内容上与其上位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宪法》的规定存在根本性的冲突[33],是典型的“制定法上的不法”的情形,因此,立法者必须审查其是否违背正义的法律价值,并相应地加以修改或废止,制定新的替代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