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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安定性原则

论法的安定性原则



——基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观点的思考

覃甫政


【摘要】法的安定性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中的闪光点,本文选拉氏取这一思想,梳理、总结学界对法的安定性的相关论述,并进行比较分析,将之运用于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政治及法律制度改革课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的安定性;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全文】
  

  一、前言


  

  古塔斯夫·拉德布鲁赫是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他提出的法哲学领域的一系列思想对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拉德布鲁赫以其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社会主义的主要法学思想,为超越于民族、国家和党派的界限实现法学的不断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也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对其贡献,前人早有评价,笔者无意在此赘述。本文选取了拉德布鲁赫法学思想中的一个闪光点,即法的安定性原则,作为主要论述内容,目的在于梳理和总结自这一思想提出以来,学界对它的详细论述和理论探讨,进而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和法律体制改革提供一些理念参考。期待本文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本文的主要参考资料为拉德布鲁赫原著的《法哲学》一书,原因在于该著作能够充分体现出拉德布鲁赫教授付出毕生心血的法哲学领域的较为系统的思想。至于其他学者对其思想的详细论述和发展,本文也将之作为梳理、总结拉德布鲁赫法学思想的重要佐证。主要的参考是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所著的《法律哲学》一书,作为拉德布鲁赫教授的高足,其对拉氏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已为学界所公认,故笔者将之作为拉德布鲁赫法学思想的主要佐证。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为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个案分析法。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梳理、总结拉德布鲁赫著作《法哲学》一书中有关法的安定性原则的论述,进而以其他学者对法的安定性原则的阐述和发展作为佐证,最后总结出拉德布鲁赫有关法的安定性原则这一思想闪光点的具体内容、特征,以对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笔者通过比较拉德布鲁赫的法的安定性原则与其他学派中类似的思想及观点,得出其异同,以有助于界定法的安定性这一思想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笔者将运用已梳理总结出的法的安定性原则具体内容,对当前我国政治及法律体制改革领域中的一些个案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政治及法律体制改革中的问题提供一个可行的参考。


  

  最后,笔者对法的安定性原则的研究,乃基于价值中立的态度的基础之上。笔者将本着这样一种态度来进行本文的具体论述:不主张、亦不反对不同的法律价值观,但尊重并承认它们在社会思想、文化以及生活领域中发挥的既有作用。以沈宗灵教授的观点,笔者研究法的安定性思想,目的在于“充分提供各种可能的决定性,但决定本身仍留待本人的决心,诉诸其良心。”[1]


  

  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概述


  

  拉德布鲁赫认为,提出法的安定性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而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因在于以功利的法则,亦即合目的性,在社会中的不同群体之间实现利益分配,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之所以需要有相对确定的功利法则作为分配标准,是因为正义本身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而功利法则的相对性则决定了不同的功利性和价值观在分配过程中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所以需要用法的安定性原则加以调和。法律作为共同生活的规则,不能听任于每个人的不同意见,它必须是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规则。[2]通过确立法的安定性,使得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保持应有的秩序和稳定。保罗·库克说道:“安宁与安定是第一大权益,法律必须为我们保障二者。即使我们应当处于一种有关法律最高目的的基本的、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中,就法律如何才能实现我们都关心的间接目的这一问题,我们仍然能够取得一致。”因此,法的安定性首先是作为实现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的一部分而被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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