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权利用尽正是知识产权法维持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举措。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利益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如果不在新的环境下对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分配,知识产权法将由正义趋向不正义,由公平分配趋向不公平分配。然而,一个在知识产权的诞生和保护具有相对优势的国家,就比没有这样的优势的国家而更加可能倾向于保护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一般与经济发展措施相关,并且特别与R&D(研发)相关(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在本文第十一章中对专利权与一般经济成本与发展措施的关系作出了论证。)。但是没有任何依据,可以确称现有的专利或者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最优的。人们怀疑的并不是在于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范围过于狭窄,而是它是否太大了,从而使由此造成的接触和交易成本与由于提高了生产出具有社会价值的只是产品的激励而可能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相应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也表现出严格的趋向,其中突出表现就是对权利的反限制。可以预料,权利扩张与限制的存在,将会在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的环境下变得更加必要。不过,在这种新的环境下,一些新的权利限制可能会出现,以维持在整体上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始终体现对平等和正义的追求精神。
权利用尽在知识产权法中,就体现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因为任何进一步的扩张就将提高接触和交易的成本,同时可能减弱而不是增加了对于创造新知识财产的激励。在此,本文认为,权利用尽不但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利益的表现,而且是其利益扩张以及垄断状态的一种界限,更是一种适用的标准。权利用尽是一种特殊的相对原则(杨建,庞正著:《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以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为主线》,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作者认为,以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划分,法律原则分为绝对的法律原则和相对的法律原则。从抽象层面来看,除了绝对原则之外,原则一般具有相同的初步性。),不像其他绝对法律原则一样,适用于所有的情形,例如著作权里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次,权利用尽在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下,为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所适用,更体现出了在不同地域与时间内的多样性,即同样的原则适用于不同标准的权利保护。
二、权利用尽国际适用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