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专利法第36款第(3)项确立了国际用尽原则。巴西的专利法选择了国内用尽原则,禁止平行进口: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或者达成一致,那么知识产权的使用人不得将产品直接投放入国内市场。巴西的商标法规定,一项商标不能阻止国内市场上的此类产品的自由流通。
三、权利用尽适用的难点以及发展趋势
(一)权利用尽适用的缺陷
如果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就是意味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以较为低廉的价格买到相关产品的话,那么就是忽略了在平行进口中可能导致的价格上涨(知识产权人通过价格统一控制)和不合格产品入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这虽然会避免“消极”的平行出口,但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也不会向该市场投放产品。另一方面,权利人会通过包装和商标上的细小差别,把产品区分开来。专利权人还会通过技术嵌入等方式分割市场,增大消费者的购物成本。然而,不合理的高价或者市场上不能供应的情况会导致第三方对专利权人实施的强制许可或者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控制。但是,在价格控制的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决定不直接在该国提供产品而选择出口到该国的市场,那么价格控制的做法基本上不会起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当然,在强制许可的情况下,TRIPs的第30条要求,WTO下的成员通过强制许可出口到该国,必须对规模进行限制而不能对该国国内市场形成独占。而且,强制许可也可能导致该国国内销售商通过提高价格以及平行出口来获得利润。最终,出口国家也面临着强制许可的利润被转移或者对外国消费者的价格控制使得本国国内消费者花费一样多的问题。
而区际权利用尽面对的困难之一就是,区域内的国内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用尽政策的各自为阵,而在某种产品之上的知识产权却有可能附着有多种知识产权的类型。许多国际权利用尽存在的问题与区际权利用尽一样,而且还产生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类似国内用尽的问题。例如,在音乐CD上就有受保护的版权、邻接权与商标,但每一种类型的权利都适用不同的保护体系。另一个困难是通过双边或者多边的协议规定,权利用尽的改变是否可以由单方面地做出决定。当双边协议对TRIPs下第4款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冲突时,单方面做出决定可能不利于国内工业的发展。其次,修订TRIPs协议的规定也是一项不可能达成一致的任务。目前为止,批发价格的不同是导致平行进口的重大因素,即使在区际范围内不允许平行进口,但是批发价格的差异问题一样没有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