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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适用与发展

  

  至于采用国内权利用尽原则的国家,由于TRIPs协议中,并没有对单方面采取贸易措施而规制,该国可以对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采取一些贸易上的措施,或者知识产权人在相关协议上对平行进口的行为作出严格意义上的限制,同样会引起适用上的混乱。而且,更进一步而言,国内用尽将会使得市场被分割为小部分,从而导致竞争更为激烈而混乱。


  

  (二)权利用尽在中国的发展趋势


  

  在发展中国家,对于平行出口的利益就是增加出口收益的方式。然而,如果这些政策是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获益的话,其他高成本的国家也会适用这些政策,从而会降低其他技术性和贸易性壁垒。因此,就禁止或者赞成平行进口而达成全球统一的政策是不可行的,因为它还涉及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利益,这甚至比在TRIPs里的谈判更加难以达成一致。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权利用尽得以在各国内依照其国内的立法权针对具体的情况加以规定。即使理论上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但实践中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各国对权利用尽具体规定的不同内容也导致了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交易规避权利用尽的行为。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对不同的区域和国家适用不同的价格是理想的状态,规定的不一致往往使得知识产权人不得不利用技术嵌入等手段来阻止在另一非授权区域内的平行进口。但是,这样的做法仍然只是一时之策,不但增加了成本,也不利于技术的再开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可以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具体的政策,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鉴于国际社会暂时无法对权利用尽达成一致,我国应当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权利用尽的相关规定。


  

  首先,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适用有限制的国际用尽原则。知识产权中的各项权利性质有所不同,因而不能采取统一的办法,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一刀切”。对于著作权,各国的态度都相对统一,即适用国际用尽原则。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则应当小心谨慎而为。由于“中国制造”产品日渐增多,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我国即将发展成为知识产权的大国。但是专利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核心,也代表更为深远的权利人利益。我国业已成为国际上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大国,也将是知识产权大国,因此,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应当具有前瞻性。在专利权的保护中,适用有限制的国际用尽原则,也有助于鼓励和促进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创新与发展。平行进口只是近来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产物,而对于商标权的这方面问题,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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