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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适用与发展

  

  (三)各国针对权利用尽的态度


  

  考虑到平行交易有可能会对国内的知识产权合法持有者造成损害,而且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价值造成冲击,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对此采取谨慎的态度。


  

  美国对“平行交易”的态度由开始的反对转而持中立的态度。因为在1990年到1991年间,美国认为应当严格禁止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类似货品。但是,后来发现平行交易并不影响国内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而且美国也可以通过运用单方面的其他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因为无论是在WTO还是在DSU,都没有对单边交易制裁作出禁止。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中,对商标权的相关产品的平行交易是持容忍的态度的。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判例对权利用尽原则进行了修正[10]。经过修正的原则允许美国的专利权人通过合同对首次购买者接下来的再次使用和销售进行限制。除非在合同中对产品的再次销售有明确的限制,那么产品在首次销售之后,购买方有权对产品进行再次销售。


  

  日本的法院许可所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平行交易,但是渐渐增加了一些适用条件。例如,在日本高院就有一个关于平行交易的判决,即当知识产权人在合同或者标签上注明了出口的地域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平行交易。这样的结果与美国的态度有点类似,都是采取属于有条件的国际权利用尽的适用方式。


  

  欧盟采取了在欧盟经济区域内适用的策略。但是对于区域外入境的平行交易,则采取了严谨的态度。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支持了部分版权产品的平行交易,因为市场力量在这方面相对是有限的。澳大利亚对书籍、半导体芯片以及录音制品,允许平行交易。新西兰更是直接废除了不利于平行交易的版权保护的相关政策。


  

  但是,发达国家对于专利权的平行交易仍然是禁止的。实际上在欧盟,药品制造业都是反对区域内的权利用尽。大部分发达国家在专利权范畴中都适用国内权利用尽,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发生。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通过平行交易可以使他们以一个合理的价格获得对于最新最有效的药品。南非修改自己的医药法允许平行进口,以达到这样的目标。美国和欧盟的医药公司对此作出强烈的反对,他们通过法律和外交渠道给南非施压,要求其修改法律。然而,针对国际上尤其是非洲急需解决的艾滋病问题,美国和南非达成了在尊重TRIPs前提下的协议,因而医药公司只能对此表示赞成。同时,泰国的专利法规定,如果专利权人同意在任何地点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那么这样的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相对于其他亚洲国家而言,泰国对药物的平行进口达到了一个相对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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