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只有当损害赔偿责任等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才能使潜在侵害人尽到最佳谨慎程度,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该损害赔偿责任使侵害人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内化。如果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将负外部性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内化,则会产生威慑不足的后果,使潜在侵害人谨慎不足。如果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超过了负外部性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则会产生过度威慑的后果,使潜在的侵害人谨慎过度。可见,最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额应等于侵害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最佳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并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一般在侵权法上称为补偿性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一般规则。补偿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中称为“compensation damages”,是指用于补偿实际的和精神的损失、伤害的一切损害赔偿,但不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金(punitive or exemplarydamages)和名义损害赔偿金(nominal damages)。[11]可见其在英美法律国家适用之广。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中,除第47条是关于产品质量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外,其余责任均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即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比如,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中的第16条、第19条以及第20条的规定,都是关于补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的规定。可见,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具有一般规则的地位。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之广,不仅仅是因为它补偿了受害人所遭受之损失,更在于它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即使侵害人将其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内化,从而产生一个尽到最佳谨慎的激励。
三、对最佳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考察
通过上文的一般论述我们知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额等于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即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佳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果损害赔偿额低于或高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将会导致多种所不欲的社会后果。接下来,我们首先观察在严格责任规则下的情况,然后考察在过失责任规则下的情况。为了讨论目的的需要,我们假设损害能够准确地评估。
(一)在严格责任下的最佳损害赔偿
在严格责任规则下,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损害赔偿数额等于受害人因事故所遭受到的损失,即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外部性完全内化,那么,侵害人的谨慎将是社会最佳的谨慎水平。究其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考察。
1.从侵害人谨慎程度的方面考察
“谨慎”一词的含义很广泛,它可以指购买的安全设施或个人采取的降低损害发生可能性的行为,比如检查汽车刹车装置。而且,“谨慎”还包括监督公司职员的各种方式,比如航空公司监督飞行员关于管制物品的使用等。总之,能降低损害发生的风险和水平的任何行为都构成这里的“谨慎”。
从理论上讲,如果损害赔偿额等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潜在的侵害人将采取谨慎措施的激励。(12]尤其是当花在谨慎上的费用能大大减少损害的发生时,行为人会觉得在增加谨慎上支付的费用很值得,所以,他们会愿意在谨慎上支付金钱。例如,假设通过支付5万元在采取谨慎措施上,可以防止10万元的损害的发生。这样的谨慎措施是社会所需求的。如果损害赔偿责任等于10万元的损失,公司就会被引导去花费5万元以防止损害的发生。但是,如果损害赔偿责任少于10万元,公司可能就不会采取它应该采取的谨慎措施。例如,如果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3万元,公司就不会采取需要花费5万元的谨慎措施,即使该谨慎措施是社会所需求的。
如果损害赔偿责任高于实际损失,公司会变得过度谨慎。[13]过度的谨慎是指该谨慎需要的花费高于它所减少的损害。在前面的例子当中,假设采取谨慎措施需要花费25万元,而不是5万元。这样的谨慎就是过度谨慎,因为花费25万元采取谨慎措施以预防10万元损失的发生,这明显是有所浪费的。然而,如果损害赔偿责任高于实际损失,公司将可能会被引导去采取谨慎措施。如果它不采取谨慎措施,在10万元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将附加了一个20万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那么,公司总共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是30万元。因为采取谨慎措施的费用为25万元,所以,相比30万元的损害赔偿,公司仍会被引导采取谨慎措施,尽管该谨慎措施是社会所不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