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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不起诉的制度转变

  

  (二)检察机关贯彻轻罪刑事政策遇到的问题


  

  无庸讳言,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检察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受重刑文化观的影响,在检察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抗诉时“抗轻不抗重”、严格限定不起诉适用率、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程序过于复杂繁琐等现象。比如,《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正是针对现实问题而作出的切中肯綮的对症良药。第二,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在检察工作中过分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至上性,不同程度地存在轻视犯罪人(当然包括轻罪犯罪人)权利的现象。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适用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通常只要求行为人涉嫌犯罪,即予批准逮捕。200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0.5%和32.8%,也就是说只有460039人是未经逮捕直接提起公诉的,占全部公诉案件被起诉人的9.8%,而这少数的未经逮捕即被直接提起公诉者,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严重疾病等不适宜羁押的情形外,其余主要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不移交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人了。这对于轻罪犯罪人来说尤其不公平,因为从判决的结果来看,轻罪案件很多都不符合批准逮捕的刑罚条件,实无逮捕之必要。第三,受刑法工具观的影响,在检察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刑法就是“刀把子”或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的传统观念,这与轻罪刑事政策强调的轻罪轻处、人权保护、刑罚轻缓等理念存在矛盾,轻罪刑事政策得以顺利制定和实施的法治和人文背景有待进一步强化。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4692655人,相对不起诉73529人,不起诉案件只占全部公诉案件的1.57%。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决定是在检察工作中最能体现轻罪刑事政策的举措之一,但在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可谓慎之又慎,观念障碍的消除确实并非一日之功。轻罪刑事政策的践行能体现在检察工作的诸多环节,但限于篇幅,本文拟就审查起诉这一我国检察机关实践轻罪刑事政策的主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略抒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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