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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不起诉的制度转变

  

  2.在方法上要注重科学性。贯彻轻罪刑事政策,就是要在立法上合理划定轻罪的刑法圈,并对轻罪配置较轻的刑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轻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尽量实行轻罪处分等刑事分流措施,将部分轻罪案件过滤出刑事诉讼程序,而尽量地作为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尽量实行刑事和解,力主恢复性司法、积极推行我国刑事诉讼已经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等三种不起诉制度,并试点附条件不起诉,以实现轻罪案件的第二次分流,只对必须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对于轻罪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并尽量判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在行刑阶段,对于轻罪服刑人员尽量关押在低惩戒度监狱,尽量实行开放式处遇,以使其尽快实现再社会化。很显然,通过上述措施,侦查机关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侦查严重犯罪,收集各种实物犯罪证据,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严重犯罪进行侦查和起诉;法院就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整履行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等权利保障;监狱就可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管教严重犯罪服刑人员,以便更好地把他们改造成能够更好适应社会的新人,减少再次危害社会的几率。所以在犯罪控制上,要有意识地在工作中引入“二·八”理念,即在工作中必须学会运用20%的司法资源治理好占犯罪总数80%左右的轻罪;拿出80%的司法资源解决占犯罪总数20%的重罪的治理问题,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的最佳平衡,实现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协调统一。[4]


  

  总之,轻罪量大而质轻,宜轻缓快速处理;重罪量小而质重,宜严厉慎重处理,这是司法资源配置的必要方略。而且,社会的文明进步总体上表现为压制型、对抗型社会向和谐社会的转型;局部而言在于对犯罪/罪犯的相对宽容、谅解,在于治理能力的增强和治理理念的变革。所以,作为政治、经济集中反应的刑法应通过轻罪而致轻刑,从而带动刑法向轻缓化、人道化、现代化迈进。为此,《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等等。这些都是实施轻罪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为落实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一系列体现轻罪刑事政策精神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比如,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集中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等重要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社区矫正等体现轻罪刑事政策精神的活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公诉机关和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践行轻罪刑事政策的重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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