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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不起诉的制度转变

  

  (1)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至少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第二,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第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即现行的存疑不起诉;第四,为了分化、瓦解共同犯罪,更加有效地惩罚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对共同犯罪可以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对于那些能够与司法机关提供实质性合作的轻罪犯罪嫌疑人(即污点证人),实行法定不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主要是指无被害人的犯罪。如果存在被害人,那么检察机关对于污点证人的审查起诉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程序来解决。


  

  (2)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在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中,无论“犯罪情节轻微”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是什么逻辑关系,检察机关的裁量权都十分有限。为了更好地体现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很有必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目前,恢复性司法成为趋势,刑事和解试点在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因而扩大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主要举措在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和解不起诉制度。


  

  2.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均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甚至直言不讳地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非法试验。而且各个地方检察机关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时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从而有悖于司法和法制的统一性。为了贯彻轻罪刑事政策,节约刑事司法资源,我国很有必要在立法上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为了防止附条件不起诉遭到滥用,应当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深刻体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并与我国正在大力试点和推广的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整合我国现有的不起诉制度资源,为轻罪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3.构建我国的和解不起诉制度。和解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以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为根据,对犯罪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全国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都开展了刑事和解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国和解不起诉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现实的实践方向应该是建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受案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对被和解不起诉人的考察、帮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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