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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权的法律形态及其实现路径

  

  (三)基本权型行政诉权的宪法确认


  

  基本权形态的行政诉权、制度形态的行政诉权与实践形态的行政诉权乃是逐步递进的三个层次,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是对基本人权的最根本保障。宪法诉权条款的缺失意味着基本权型行政诉权的缺位,并直接导致制度型行政诉权没有根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障碍,可以部分地在宪法中寻找原因。“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宪法,其完善程度的一个标志就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确认的广度和深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既确认实体基本权利又确认程序基本权利,宪法所确认的程序基本权利中有一项就是裁判请求权。”[31]诉权的独立价值已日益被人们所承认,诉权的基本权利地位正逐步实现并进入各国的宪法。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尚无关于公民诉权的直接规定。由于没有宪法层面的规定,行政诉权的范围和保障力度都找不到最高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实践型行政诉权偏离制度型行政诉权保护的范围,甚至游离于法律之外,制度的困境和实践的发展需要宪法的积极回应。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诉权入宪在我国理论界具有很高的呼声,2008年3月已有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诉权”入宪,强化对公民诉权保障》的提案。[32]“人权”入宪已是现实,我们期待“诉权”入宪在下一次宪法修正中能够实现。


  

  五、结论:确立保障行政诉权原则


  

  研究行政诉权的终极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诉权,进而将“保障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原则”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至第10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但从《行政诉讼法》的总体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对于诉权的保护还远远不足,故应将保护相对人诉权的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使之成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33]一句话,即应将保护行政诉权作为基本原则来对待,从行政诉讼立法到司法、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落实都将诉权放在重要的地位,并将之作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和目标。


【作者简介】
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9页。
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8页。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62-63、65-67页。
刘敏:《论裁判请求权》,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2页。
参见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有学者认为,申诉权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违法或失当的决定或判决,或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申诉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2)公民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05页。
赵正群:《行政诉权在中国大陆的生成及其面临的挑战》,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267页。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176页。
前注,江利红书,第88-89页。
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5页。
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参见王汉斌于1989年3月28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
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杨解君:《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检讨》,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前注,江利红书,第699-701页。
参见L·赖维乐·布朗、[英]约翰. S·贝尔:《法国行政法》(第五版),高秦伟、王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0页。
参见前注L·赖维乐·布朗等书,第300、第304、第306页,附录E《最高行政法院对争议的司法裁决统计》和附录F《行政法庭与行政上诉法院的司法统计》。
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纠纷都不是主要的社会纠纷形态,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一直处于“弱者”的地位,这是一种常态现象。
阿部泰隆:《行政诉讼改革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1页。转引自前注,江利红书,第713页。
参见《143名农民状告乡政府终审胜诉》,载《法制日报》1995年2月13日;张生华:《榆林中院审结一“农负”案众乡亲依法护权胜诉了》,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19日。
前注,李步云书,第25页。
喜子:《反思与重构: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诉权视角》,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前注,刘敏文。
参见汤维建:《必须强化对公民诉权的保障》,载《人民政协报》2008年11月24日,汤教授建议诉权入宪应表述为“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公民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江必新、梁凤云将“保障诉讼权利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以及“原告可以处分权利原则”。参见《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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