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型行政诉权的域外表现
虽然各国在制度型行政诉权的规定上趋向于不断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由于受体制、制度以及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实践型行政诉权在各国的表现差异很大。在日本,行政诉讼的发展并不顺利。“从有关行政诉讼的统计数据来看,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理想’。这种‘绝望的状态’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起诉率低、审理期间过长、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告胜诉判决比例低、原告撤诉率高、上诉率高、诉讼过程中缺乏救济措施等问题。”“从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案件的起诉件数存在着逐年提高的趋势,但从绝对数来看,……与民事诉讼的案件数相比,行政诉讼的案件数不及其4%。”“传统‘民不告官’法律意识的影响、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及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低的‘恶性循环”’造成了行政诉讼案件数少、起诉率低的结果。”[23]与日本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法国的行政诉讼长期以来一直与“讼累”作斗争。作为一个曾经在它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被建立起来的法院,行政法院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20世纪行政领域的扩大增加了行政法院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它的诉讼负担。为了满足要求,不断增长的重要职能被赋予了建立中的下级行政法院,以处理大量的常规诉讼。经过1953年和1978年两次重大改革,分别设立了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诉法院,以分担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改革的结果是留给最高行政法院三项主要的管辖权,[24]但法国行政法院案件负担仍然过重,长期积压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遏止。以1996年的统计为例,最高行政法院登记的新案件7527件、处理的案件11620件、截止12月31日待决案件15883件;法国本土26个行政法庭和海外省4个行政法庭共登记的新案件101575件、处理的案件99566件、截止12月31日待决的案件193457件(理论上讲,估计需要23个月清理完这些案件);不同地区共6个行政上诉法院已决案件(毛数)与登记案件(毛数)的比例分布在38.4%—58.2%之间。[25]
(三)我国实践型行政诉权的总体分析
从下表可知,一审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整体收案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极低。这固然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有关。[26]但行政案件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所占的比例却超乎寻常的低:1995年以前行政案件占总案件数的百分比还没达到一位数,1995年—2008年行政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1年行政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最高即1.89%,估计这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的颁布具有直接关系。但此后的2002年又回落到相对较低的比例即1.57%,是十年来比例最低的年份。总体而言,历年行政案件的数量从来也没有超过案件总量的2%。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正反两方面的原因,从正的方面看,可能是行政机关领导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执法人员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观念,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率有所提高;相对人的法律知识普及,违反行政法的情况减少,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减少;法律咨询业和法律服务业发达,使相对人能够准确地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滥诉率降低了。从反的方面看,有两个主要因素,一是行政诉讼门槛高,受案范围狭窄,原告资格要求过严,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起诉;另一个原因是行政相对人不愿选择行政诉讼,这说明相对人对行政诉讼抱有不信任态度,而这与已然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个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如果当事人从以前案件的判决中无法找到自己所要的“公正”,则其宁愿不去法院。与一审行政案件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相比,二审行政案件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而且上升的幅度高于一审案件历年上升的幅度;一审行政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均在2%以下,而二审行政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却在1.48%—5.77%之间浮动,2002年以来二审行政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均超过了5%。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分布在14.40%—32.58%之间,2002年以来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均在30%上下浮动,这一点与2002年以来二审行政案件所占总案件数的百分比相印证。也就是说约有近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要经过二审程序,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的不满意程度较高,当事人倾向于上诉。可见,我国行政诉权的实践状况与日本相近,日本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约占民事案件的4%,日本学者认为行政救济制度接近于“心机梗塞”或“破产”,“国民接受裁判的权利限于近乎死体的状态”。[27]与之相比,我国行政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不足2%,可以说,我国行政诉讼几近“休眠”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