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应当是诉讼外与诉讼自由选择的模式。
对于诉讼外通知与诉讼通知同时并用,应当如何处理,有必要进行简单说明。解除权人诉前已向对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又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又向对方送达起诉状通知解除合同。这是解除权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况且这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一般认为,解除权是形成权,通过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不以提起诉讼解除为必要。既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业已解除,对方可以行使异议权对抗解除权,解除权人再行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实为重复和不必要。一般来说,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即撤回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得到对方承诺的除外。[36]重复通知并非撤回解除的意思表示,不能基于不得撤销的法理认定重复通知为无效。我国现行法上对此也无禁止性规定。由此,便会产生解释和认定上的两难:两个解除通知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两个解除通知对对方会生何种影响?我们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果两次解除通知的理由完全相同,且是合同的全部解除,此时诉讼通知是对诉前通知的重复,应当以诉讼通知作为生效的解除通知,并据此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因为,诉讼通知本身就证明解除权人放弃了诉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此,可以参照诉讼通知的规则进行处理。(2)如果两次解除通知的理由不完全相同,且是合同的全部解除,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应当具体分析:(A)诉前通知的理由是约定解除,诉讼通知是法定解除,抑或相反。一般认为,对于相同的事实,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时,约定解除应当优先适用。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21]如果诉前通知是约定解除,诉讼通知是法定解除。此时应当认定诉讼通知不成立;如果诉前通知是法定解除,诉讼通知是约定解除,应当认定诉前通知不成立。(B)诉前通知的理由中既有约定解除又有法定解除,诉讼通知中也是如此,但与诉前通知不同。此时应当参照上述(A)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果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则以诉前通知为准,诉讼通知不成立;反之,则以诉讼通知为准,诉前通知不成立。对于这两种情形,诉前通知成立的,则驳回解除权人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诉讼通知成立的,则适用诉讼通知规则进行处理。
【作者简介】
孙瑞玺,单位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注释】参见陈朝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这正如彭波尼在《论萨宾》第24编中所言“然而,在支付了价款之后,我们就不能以同样的理由撤销契约了。因为,一旦支付了价款,我们就不能使买卖象从款发生过一样了”。转引自[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即第四表“家长权”、第五表“继承和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补充”。《十二表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006页以下。
法国民法典的中文翻译者罗结珍教授也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是法律就双务合同中“默示的解除条件”的认定。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21页脚注。
MALAURIE et AYNES,les obligation,P.397.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3页注⑤。
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0页以下对第1654条的注释。
尽管有民法典第2004条的规定,判例仍然要求委托人提供终止某一特别委托的正当理由的证据。这是单方终止未定期合同中的权利滥用的情形。详细内容请参见[法]雅克?盖斯旦等:《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1页。
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违约”的权利,即反悔权。这类合同条款是专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的,因为只有债务人才可以在履行义务与赔偿损失而解除合同之间进行选择。这种反悔条款主要出现在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之中,在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均不能被推定存在。参见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页。
参见法国法院审理庭1937年5月3日判决。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页。
参见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1976年10月24日判决。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页。
参见高点法学教研室主编:《学习式六法》,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叁—106页。
参见高点法学教研室主编:《学习式六法》,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叁—107页。
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6页注释[171]。
第14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得向不履行一方发出在适当期间内履行的书面催告通知,在该通知内申明,于所述期间内未履行的,则视为契约是毫无疑问地被解除。”“前项期间不得少于15日,但是,当事人有不同的约定,或者根据契约的性质或者根据惯例适用较低期间的除外。”“期间届满而契约未履行的,产生法律上的当然解除。”第1456条规定:“缔约人明确约定,在确定的债务未以规定的形式被履行的情况下,契约得被解除。”“在该情形下,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申明适用解除条款时,即产生法律上当然解除。”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1页;[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171页。
参见Heyman v Darwins Ltd AC 356,361,396(上议院)。转引自何美欢:《香港
合同法》(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9页。
同注②。
韩世远译:《欧洲
合同法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62~863页。
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74页;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0~351页。
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
102条[解除权的行使]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依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1页;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1页。
“定作人精艺金属网厂诉承揽人俞文祥未按时交付定作物要求返还预付款俞文祥反诉定作人未通知解除合同应收取定作物给付报酬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第234页。
最高人民法院“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详细内容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东营市阿波罗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上诉案”。 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春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建信奥林匹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du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1873>,2009/10/29日访问。
“上诉人北京忠涌沅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天港大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3586号;“上诉人长沙凯旺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三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
8条、第
9条、第
12条、
13条第1款、第
14条第2项、第
15条第1款、第
19条、第
23条、第
24条、第
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
8条、第
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
4条、第
6条、第
10条第2款。再如《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6条第1款。
“上诉人徐国华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二轻机械修造厂、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安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陈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载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1集(总第2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虽是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定,但是债权转让通知与解除权通知同为准法律行为或观念通知,故通知的法律意义完全相同,故予以引用。该判决认为,
合同法第
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在该报纸上(指山东法制报)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该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关于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与联系请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381页,第386~387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8页;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这2003年版,第282页;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2页。解除与情势变更而生的解除的不同请参阅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如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当然解除,无须为通知。此种约定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
95条[约定解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方法、效力及解除权的消灭,准用法定解除的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0页。
“上诉人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上海兆达医卫用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双方之间的信任是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如一方失信于另一方,则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故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于被上诉人通知到达时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
2条。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申卫星:“形成权的基本理论研究”,载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0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参见[日]能久善幸:“履行障碍:日本法改正的课题与方向”,于敏、韩世远译,载韩世远、[日]下森定主编:《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8页;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