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后,有关商业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被纳入到人权理事会的讨论议题。2011年6 月16 日,人权理事会在第17 次会议上通过了《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与救济”框架》。该指导原则包含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基础原则与实施原则、公司尊重人权责任的基础原则与实施原则以及人权救济途径的基础原则与实施原则三大支柱。首先,国家必须采取适宜措施,防止、调查、惩戒以及救济商业企业对人权的滥用,对于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国家从事商业交易的企业,国家应负有效监督之责以确保该等企业尊重人权; 第二,企业应尊重人权,避免侵犯他人人权,评估及披露其活动对人权的影响,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由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而对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 为此目标,企业应做出尊重人权的政策承诺以及制订并实施人权勤勉尽责程序( 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 第三,国家必须采取适宜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方式,确保对与商业有关的人权滥用的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 商业企业亦应建立或参与有效的实施层面的诉冤机制( grievance mechanism) ,以便为受其不利影响的个人和社区提供直接的救济。[25]
五、结语
目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西方国际法学界,跨国公司应承担人权责任的观点尚未得到普遍认可,跨国公司对人权的消极影响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国际人权文书也很少提及跨国公司,而有关人权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也很少将跨国公司作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行为主体。传统观点认为政府或国家是侵犯人权的主要行为者,现代人权法的发展也主要是针对国家或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所做出的反应。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倡议以及对侵犯人权的调查主要是围绕着民族国家进行的,关于人权的政治学、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人权的哲学均将国家作为首要的行为主体进行研究,甚至认为只有国家才承担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因为对权利的承认和维护被认为纯粹属于公共主体( 国家) 的领域范围。[26]国际人权文书也将承担侵犯人权的责任限制在国家缔约方。一些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是将重点放在这些企业的经济影响以及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待遇和权利上,很少直接提及公司对人权的责任。然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原来被认为是“低端政治”的贸易和投资问题取代了战争和国家安全等“高端政治”,一些非国家实体尤其是跨国公司日益活跃在国际舞台的中心。跨国公司不但侵蚀着民族国家的权力,而且日益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就人权而言,国家已不再是侵犯人权的唯一主体,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对人权的侵犯已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及其机构、各种人权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法学界开始研究跨国公司对人权的影响,尤其是随着联合国《全球契约》、《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以及《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制订,反映了国际社会构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体系的积极努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学者呼吁构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体系,[27]包括联合国、经合组织在内的有关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也都在为此一直不懈努力,但要真正在国际法层面建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体系仍然任重道远。毕竟,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跨国公司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尚无法像国家一样直接承担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因此,促使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首要的措施仍然是强化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国家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跨国公司尊重和保护人权。无论是母国还是东道国,都应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督促跨国公司促进和保护人权; 对于跨国公司滥用人权的行为,则追究跨国公司的责任并对受害者予以救济。这是目前促使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其次,依靠市民社会的力量督促跨国公司积极履行人权责任,尤其是人权非政府组织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监督,例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拟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要求跨国公司对其履行人权责任、环境责任的情况予以披露; 社会责任国际制订的SA8000 标准对跨国公司及其商业伙伴履行人权责任的情况进行独立认证。此外,媒体的监督以及消费者运动、社会责任投资对跨国公司滥用人权的行为形成有力的制约。媒体不断曝光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对跨国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形象构成巨大的压力,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权的良好氛围; 而消费者运动以及社会责任投资则是利用市场机制迫使跨国公司成为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否则将会被逐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