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时期,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府从事了大量侵犯人权的罪行,许多公司因在南非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而受到批评。这些公司在南非的存在被指责为是对南非种族主义政权所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的鼓励和支持。一些人权非政府组织声称当跨国公司意识到东道国存在系统或持续的侵犯人权行为时,他们有义务向东道国政府提出这些问题并努力施加影响。沉默或不作为等于同谋,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隐含着对该政府侵犯人权行为的默许,而非仅仅是中立。跨国公司面对东道国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应大声疾呼反对东道国政府对人权的侵犯,并要求东道国政府改变其行为和政策[19]企业不能再故意忽视其经营活动所在地所发生的侵犯人权的情形了,企业必须对这些情形有更多的意识和敏感性,并更加积极地采取行动影响人权。
四、联合国在促使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方面的立法尝试
从上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指控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诉讼的增多,以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被揭露大量从事侵犯人权、违反劳工标准、污染环境的活动或作为政府侵犯人权的同谋,跨国公司与人权的关系问题开始引起联合国的关注。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在1994 年第46 届会议第37 号决议中,提请秘书长编写一份背景文件,对跨国公司的工作方法和活动与享受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在这份背景文件中,秘书长指出,跨国公司的活动和工作方法关系到人民是否可有效享有一系列人权。[20]为了研究跨国公司对享有人权的影响,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自1995 年以来编写了大量的研究报告,探讨人权的享有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报告的基础上, 1999 年1 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会议上,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 阿南促请与会的工商界领袖们一起加入一项国际性倡议—“全球契约”,与联合国、劳工和市民社会一道支持普遍的环境和社会原则。2000 年7 月26 日,全球契约正式实施。全球契约力图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塑造负责任的企业公民,使企业在解决全球化面临的竞争中发挥作用,以实现一个更具可持续发展和包容的全球经济。全球契约共包括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领域的十项原则,明确要求企业界承担人权责任,支持和尊重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确保企业自身不卷入对人权的侵犯,支持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根除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以及根除雇佣和职业中的歧视。截至目前,已有来自130 个国家的逾8000 个商业组织和利益相关者申请加入了全球契约。[21]申请加入的企业必须承诺将全球契约及其所包含的原则纳入到其战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并在公司决策、公司治理中贯彻这些原则。尽管全球契约并非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是加入者必须履行其承诺,并在其年度报告( 或专门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中披露履行这些原则的情况,否则可能被逐出全球契约,使企业名誉受到不利影响。[22]
在推动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立法方面,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活动令人瞩目。2003年8 月13 日,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的通过被认为是在认定跨国公司对侵犯人权负有责任的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3]准则对跨国公司活动所涉及的国际法原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论述,所涉范围涵盖人权、人道主义法、国际劳工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腐败法等。准则列举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国际法渊源,并明确指出尽管国家负有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的首要责任( 包括确保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尊重人权) ,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各自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内,也有义务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包括土著人民和其他易受伤害群体的权利和利益。[24]然而,由于在实施机制方面所存在的分歧,该准则在最终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表决时未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