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方面,非政府组织( NGO) 一直充当着重要角色。1999 年人权观察“商业与人权”特别小组发表了两篇长篇报告,一篇指责安然公司与印度警察协作,使用暴力镇压反对开展能源项目的当地居民,另一篇则指责在尼日利亚经营的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美孚石油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石油公司与尼日利亚政府合作,镇压抗议这些公司环境和发展政策的活动家。[9]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联邦地区法院所受理的Doe v. Unocal 案中,原告代表缅甸居民指控优尼科公司( Unocal) 在建设石油管道项目中违反了国际人权法,这些居民声称受到酷刑、伤害、强奸、失去家庭和财产、强迫劳动以及其他人权的侵害。有的诉讼指控跨国公司对环境的损害,例如美国德士古公司在厄瓜多尔、美国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矿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在尼日利亚都被指控使用在欧洲和美国早已被禁止的破坏性实践。德士古公司被披露在厄瓜多尔泄漏了几百万加仑原油以及向水中和土壤里倾倒了几百万加仑未加处理的有毒盐水,使用过时的“前腊夫运河技术”; 瑏瑠在印度尼西亚,美国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矿公司被指控将成百上千吨有毒的矿物尾料倒入当地的水道中,破坏了当地的河流,淹没了周围的森林,污染了湖泊和地下水。[10]
此外,还有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被指控违反劳工标准,侵犯劳工权利,包括不支付加班费、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禁止成立工会、性别歧视以及危险的工作条件等。一些国际上著名的品牌,如耐克公司、迪士尼公司、沃尔玛公司等均曾因违反劳工权利而受到起诉。
在我国,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问题同样引起关注。我国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全球最大的500 家跨国公司中有450 余家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或地区总部,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 FDI) 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融入世界市场可谓功不可没。然而本世纪初,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却相继爆发出滥用人权的丑闻,例如,肯德基被披露食品中含有苏丹红,雀巢奶粉中的碘超标,迪士尼公司因为在中国的玩具代工厂生产的玩具中含有有毒成分而在美国被起诉并被禁止出口,沃尔玛公司则被曝长期以来一直阻止工会的成立,耐克公司在广东的代工厂被控是血汗工厂( sweatshop) 等。与此同时,我国的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也面临着人权责任的压力,尤其是近年来在非洲一些国家的投资受到了某些国际人权组织的关注。
三、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特殊形式—“公司同谋”
对于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方式,Ratner 教授将其分为三种,一是跨国公司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二是跨国公司与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同谋,三是跨国公司作为指挥者实施侵犯人权的行为。[12]
对于跨国公司直接从事侵犯人权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例如,跨国公司在其工厂里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跨国公司向河流、湖泊倾倒有毒和危险废物等。但对于跨国公司卷入国家对人权的侵犯,即成为国家侵犯人权行为的同谋,理解起来则比较困难。在刑法领域,人们对同谋的概念并不陌生。但在国际人权领域,公司同谋( corporate complicity) 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巴西举行的《全球契约》学习论坛上,公司代表们认为,公司同谋是公司经理层最难理解的概念,也是经理层最为关注的概念。[13]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被指控为政府侵犯人权行为的同谋,对公司应承担人权责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